在征收中,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房屋是否会被强拆,是大部分被征收人都担心的问题,那么有哪些征兆预示房屋可能会被强拆呢?面对可能的强拆,我们又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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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到《征收补偿决定》
这类文书一般出现在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中,是征收方和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问题上没有达成一致,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由政府对被征收人作出的强制性的补偿决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如果对征收方下达的补偿决定不服,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复议或者诉讼,是可以阻止司法强拆的。
二、收到《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这类文书一般出现在集体土地征收中,《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尽管并未明文规定其可复议可诉讼,但作出补偿安置决定是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而具体行政行为是可诉的。因此,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可被理解为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决定,同样也是可复议可诉讼的。
三、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这类文书一般出现在违法建筑拆除过程中,是拆除违法建设专用文书。
在实践中可以分别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违法占地类违建的责令限期拆除,二是《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违反城乡规划类违建的限期拆除。
第一种情况,《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因此,在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时,需要在十五日内起诉维权。
第二种情况,《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以上这几份文书,下达的理由不同,复议起诉的时间也不尽相同。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维权时间,不要躺在权利上睡大觉,以免错过维权机会,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