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一户一宅”的制度,但在实践中,因为继承、买卖等原因,造成了一户多宅现象的存在。
那究竟什么是一户多宅?一户多宅多出来的宅基地面积能不能确权呢?
一、刘先生的案件
刘先生今年53岁,家里有两儿两女,最小的女儿也已经满了18岁。因为有两个儿子,所以2002年村里又给他家分了一块宅基地用于建房。
但是邻居却找到刘先生,说村里分给刘先生的宅基地是自己家原来的菜地,并且邻居还以刘先生家违反“一户一宅”的规定为由,要求刘先生返还土地给她,不然,就把刘先生告上法院。
老实巴交的刘先生被唬住了,他想知道的是,自己真的违法了吗?
二、什么是一户一宅?这四种情况下,一户多宅也应予以确权
首先,我们先来弄清楚,什么是一户一宅。
“一户一宅”是指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用来建房居住。《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关于“户”的认定,地方如果有相关规定,按照地方规定办理。如果地方未作规定,原则上根据公安户籍管理的户口来判定的,同时应当符合当地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条件。也就是说,如果在户口本上登记的是一家人,那么在户口本登记的家庭就属于一户,该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
但是,是否所有的“一户多宅”都是不合法的呢?(2017)最高法行申1126号中认为:实践中,因为继承、买卖与户籍管理制度衔接等原因,确实存在“一户多宅”的现象,对此应区分形成原因分别处理,而不能简单地一撤了之。
一户多宅的确权依据如下:
1、符合分户建房条件但未分户的。
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的,但未经批准就另行修建住宅分开居住的,如果宅基地使用符合相关规划,经公告无异议,并经过集体同意的,重新按规定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后,可以进行依法确权登记。
2、因继承房屋占用的宅基地。
因父母去世继承宅基地上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应当给予确权登记。
3、建新未拆旧,但总面积不超过当地规定的标准的。
出于历史原因,很多地方农民在建新房时并未按照规定拆除旧房子,那么旧房子是否能否予以确权呢?一般来说,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自建房总面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之内,依规获得自建房用地批准文件后,即可申请办理确权登记;二是两处自建房总面积超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的,应该拆除原住宅,即可给新建筑办理确权登记。
4、合法转让的宅基地。
我国从1986年开始实施“一户一宅”的规定,此前由于农村房屋的买卖形成的“一户多宅”应该予以确权。
以上四种情况,即便是一户多宅也应当予以确权。由此可见,刘先生家并没有违反“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