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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讲:商业用房承租人的征收补偿利益该如何保护?
已被浏览800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2/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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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租了华某的一间国有土地上的商业房屋经营茶饮店,并办理了营业执照以及税务登记手续,几年后该房屋所在地被纳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按照常理来讲,华某作为该商业用房的所有权人应是征收方的主要补偿对象,那么张某作为商业用房承租人是否享有征收补偿利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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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从法律规定上来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未直接赋予承租人向征收人请求支付征收补偿金的权利。


虽然补偿决定中的停产停业损失等部分可能涉及到承租人的补偿利益,但是承租人并不是补偿决定的行政相对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也未明确规定承租人可以向征收人主张补偿利益。


其次,从请求权基础上来看,承租人以其对房屋享有的使用权是承租人获得补偿权利的基础,该权利来源于房屋租赁合同,但是房屋在被征收后,房屋租赁的标的灭失,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承租人可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即出租人以合同解除主张赔偿。


因此,虽然因征收行为导致房屋租赁合同无法履行,但承租人所主张的损失只能向合同的向对方提出,除非房屋所有权人向征收人作出意思表示,该补偿金可以由征收人直接支付给承租人。


最后,从行政执法的现实可行性看,涉及停产停业损失、装饰装潢等补偿利益的分配非常复杂,征收人在行政程序中往往难以确定。承租人补偿利益的分配也适合由其本人和房屋所有权人通过协商或者民事诉讼解决。


张某作为商业用房承租人,应当享有征收补偿利益。双方在租赁协议中就征收补偿金进行约定的,承租人可以依据该约定主张补偿金,没有约定的,承租人可以主张的补偿通常有以下三种:一是装饰装潢、二是停产停业损失、三是搬迁费和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


因征收而导致租赁协议提前终止,承租人基于协议主张尚未到期租金的返还属于另一个民事法律关系,应通过其他途径进行解决。征收方在作出补偿决定时,应当在补偿决定中明确告知房屋所有权人和承租人,一旦双方就补偿利益的分配产生纠纷时可以寻求救济的途径,同时将有争议的款项进行提存,并告知承租人有关补偿利益确定后领取补偿金的方式和途径。


承认承租人在房屋征收中享有一定的利益,就应当赋予其相应的诉权。承租人是基于民事法律关系加入到房屋征收法律关系中的利害关系人,既不是征收决定的行政相对人,也不是利害关系人,因此承租人没有对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但是补偿决定中包含了承租人停产停业损失以及装饰装潢等补偿,此时承租人虽并非行政相对人,但可作为利害关系人享有对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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