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拆迁是要以区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和补偿方案为前置条件,但如果补偿安置方案不合法或者规定的补偿标准过低怎么办?
下面盛廷律师就带大家了解一个真实案例。
一、案情介绍
2011年10月29日,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淮阴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决定对某旧城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实施征收。同日,淮阴区政府发布《某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何某位于淮安市淮阴区某路北侧3号楼的房屋在上述征收范围内。
经评估,何某被征收房屋住宅部分评估单价为3XXX元/平方米,经营性用房评估单价为1XXXX元/平方米。
在征收补偿商谈过程中,何某向征收部门表示选择产权调换,但双方就产权调换的地点、面积未能达成协议。
2012年6月14日,淮阴区政府依征收部门申请作出淮政房征补决字[2012]0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主要内容:何某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X.XX平方米,设计用途为商住。因征收双方未能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淮阴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1、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款总计6XXXXX.XX元;
2、被征收人何某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7日内搬迁完毕。
何某不服,向淮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后淮安市人民政府复议维持本案征收补偿决定。何某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淮阴区政府对其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二、法院审理意见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否侵害了何某的补偿方式选择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通过对本案证据的分析,可以认定何某选择的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但被诉补偿决定确定的是货币补偿方式,侵害了何某的补偿选择权。据此,法院作出撤销被诉补偿决定的判决。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三、律师说法
在房屋补偿决定诉讼中,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就是说,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选择权是受法律保护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而法律实践中,征收人在作出补偿决定时,并不一定会给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机会,而是简单粗暴地将补偿决定强加给被征收人。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也会支持被征收人对拆迁补偿安置方式的选择权。因此,在征地拆迁活动中,被征收人如果遇到征收人作出的单一方式的补偿决定,应当坚决说不,拿起法律武器捍卫和保护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