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不来的安置房
2014年开始,因城中村改造项目,山西省晋城市某区居委会与某房地产公司开始实施拆迁,郭先生的房屋就位于拆迁范围内。2020年3月8日,郭先生与居委会、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协议书》(以下简称“拆迁补偿协议”),在此基础上,郭先生与房地产公司又附加签订了《城中村改造补偿协议书(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补偿2套安置房,同时就安置房的位置、面积,房地产公司负责办理房产证等信息进行了明确。
在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和补充协议以后,郭先生心里的一块石头落了地。搬出了原房屋,房子也被拆了,安心在出租房里等待安置房回迁。2020年9月18日,安置房小区开始给回迁安置户分发钥匙,郭先生一阵欣喜,可是出人意料的是,补充合同中约定的安置房已经分给了他人所有。这一消息,仿佛一盆凉水浇下来,郭先生透心凉。都签了合同了,安置房还能“跑了”?这回真是“大意”了!
郭先生明白安置房是等不来了,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郭先生委托盛廷律师团队提起法律程序,将居委会与房地产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此案交由常茂生律师承办。
拆迁方互相甩锅,到底谁是责任方?
法庭上,居委会辩称,对于郭先生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补偿协议,居委会不知情也未作出过任何承诺,城中村改造项目中房屋拆迁、工程建设、补偿安置等义务均由房地产公司承担,居委会仅起到组织动员、推进工程进程的作用,并无付款和补偿义务。
而房地产公司辩称,房地产公司无权处分补充协议中的安置房,居委会未授权房地产公司,也未进行追认,补充协议上没有居委会的签字盖章,补充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针对于此,居委会向法院提交了《城中村改造合作意向书》(以下简称意向书)和《改造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意向书证明2011年3月居委会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居委会负责宣传动员、搬家腾房、回迁房选房及交房工作,房地产公司负责拆迁补偿计算及付款等。合同书证明房地产公司承担项目的全部费用,包括拆迁过程中的建设安置费及补偿款等一切费用。
常茂生律师认为,这些证据恰恰说明了居委会就改造项目已完全委托房地产公司,房地产公司与郭先生签订的补充协议不需要居委会的追认或单独授权,房地产公司应负责郭先生的安置房分配。
白纸黑字的合同,拆迁方说是无效合同
对于郭先生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房地产辩称,对郭先生的补偿标准已经超出正常补偿标准,补充协议中的补偿内容显失公平,严重侵害了社区居委会集体及其他被拆迁个人的利益;房地产公司为顺利完成拆迁工作,与原告协商,在违背真实意思下被迫与原告签订了补充协议,应属无效;此外房地产公司认为该补充协议具有赠与性质,房地产公司在自身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有权不再赠与。
常茂生律师认为该份补充协议是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订立的,是平等主体之间沟通协商的结果,该份协议只涉及到郭先生一家,与其他拆迁户无关;协议的签订是双方自由意志的体现,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就代表了房地产公司的真实意思;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而该份补充协议是基于拆迁补偿协议的基础上订立的,是由于房屋拆迁原告的财产受到损失而应得的补偿,不符合赠与的定义。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查明,被告居委会与房地产公司系合作开发城中村改造项目,拆迁工作由双方共同成立拆迁领导工作组负责拆迁,拆迁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房地产公司承担。
法院认为原告郭先生在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书的基础上,再附加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补偿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根据合同履行现状,房屋已分配给他人居住,无法继续履行涉案两套房屋的交付义务,可用折价补偿的方式处理。故此判定房地产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郭先生两套回迁房折价补偿款。
签了拆迁协议的安置房却迟迟不兑现,尤其是在其他拆迁户都已经收房入住的情况下,建议您就不要再等了,抓紧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