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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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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讲:对评估报告申请专家鉴定后,该由谁来缴费?
已被浏览719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3/07/13
关键词 房屋征收

收到的分户评估报告后,当事人可以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专家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盛廷律师在办案中,就有一位委托人在递交书面专家鉴定申请后收到了来电称,需要由申请人支付专家鉴定的费用。这个要求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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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也就是说,在征收过程中,征收部门委托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来进行评估,作出征收的部门即为委托人,因此鉴定费用应由委托评估的政府部门而非被征收人来承担。


当事人仅是申请人而非委托人,对于评估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复核评估费用、专家鉴定费用,原因是征收部门或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因此一般仍应由征收部门承担。但如果鉴定改变了原评估结果,则证明原评估结果存在错误,由此产生的复核评估费用及鉴定费用均应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另外《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亦有明确规定,开展评估鉴定,不得向申请人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收取费用。


两者结合来看,无论鉴定后评估结果是否改变,当事人作为被征收方,均不应该作为鉴定费用收取的一方。本案中该专家鉴定委员会存在违法收费的情形,以不缴费就退回专家鉴定申请为由,要求当事人提前缴纳鉴定费用,并在评估结果改变后依然拒绝向当事人退回鉴定费,并声称该收费标准完全符合其规定,但整个过程都拒绝出示其所谓的内部规定,由此可见,他们的收费行为完全违反了法定的收费准则。


综上所述,被征收人在申请复核或者专家鉴定的过程中,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均无需支付所谓的复核费用及鉴定费用。


如果被要求缴费时,先与相应的专家鉴定委员会人员进行协商沟通,实在需要预交费的话,需要注意尽量让对方出具一个收费通知以及收费凭证,以便等拿到鉴定结果后通过其他程序去索要该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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