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过程中,当事人因未能按时签订协议及施工进度紧迫等原因,可能会出现强拆、偷拆的情况。大多数违法强拆往往涉及的部门较多,很难确定拆迁的主体,而偷拆更是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更加难以明确其实施主体。依法维权是被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对于违法强拆、偷拆的维权,关键就在于确定其实施主体。
那么在违法强拆、偷拆的情况中,被拆当事人应当如何查明拆除房屋的实际实施主体,进行维权?
一、寻找查明拆除房屋的实际主体
当事人主要可以采取两大方面的措施。
1.报警
在遇到违法强拆、偷拆时,当事人应当第一时间选择报警,由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并出具相应的调查结果。被拆当事人可以凭借调查结果明确进行强拆、偷拆行为的主体。
2.自己搜寻证据
比如保存相关文件、拍摄记录实施过程等。
然而在实际中,由于当事人自己收集的证据往往存在瑕疵,并且在搜寻证据的过程中容易受到阻碍。所以律师提醒,在搜证时尽量避免和强拆人员产生肢体冲突,避免自己受到不必要的伤害。
二、如果不能找到实施强拆、偷拆行为的实际主体,此时被拆当事人的权益应当如何保障?
在无主体对强拆行为负责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职权法定原则及举证责任作出认定或推定。
最高院在裁判文书【(2018)最高法行再113号】中表明,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应当根据“谁行为,谁被告;行为者,能处分”的原则确定。通常情况下,行政行为一经作出,该行为的主体就已确定。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行政行为的适格主体在起诉时难以确定,只能通过审理并运用举证责任规则作出判断。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了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单位之间因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产生的法律责任。在无主体对强拆行为负责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职权法定原则及举证责任作出认定或推定。
根据职权法定原则及举证责任,即使没有确定强拆、偷拆的实际实施主体,被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能够得到保障。然而,这一方式并不能够滥用,如果能够查明拆除房屋的实际主体的,就应该认定实际强拆主体,因此最应该做的还是第一时间确定强拆、偷拆的实际实施主体。
最高院在裁判文书中【(2019)最高法行申8907号】表明,经审查认为房屋征收过程中发生的房屋强拆行为,如果确无法查清强拆主体的,可根据拆迁工作的目的及根据权责一致的原则,推定具有补偿职责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为强拆主体。但是如果能够查明拆除房屋的实际主体的,应按照实际情况据实认定实际强拆主体。
如果遇到房屋被强拆、偷拆情况,当事人也不要慌乱。面对既有事实,要理性对待,此类案件维权的关键就在于确定实施主体,律师建议第一时间报警,很可能警方知道是实施主体是谁,可以以此作为诉讼方向,尽快提起诉讼,及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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