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冀01行终4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女,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高邑县文化新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耿xx,男,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高邑县文化新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耿xx,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高邑县文化新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男,196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高邑县文化新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耿xx,男,194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高邑县文化新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xx,男,196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高邑县文化新区。
诉讼代表人王xx、耿xx。委托代理人滕开路,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邑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住所地河北省高邑县凤凰台南侧。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梅xx,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董律师,河北中京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xx、耿xx、耿xx、李xx、宋xx、耿xx因对高邑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不服一案,不服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2016)冀0127行初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查明,2015年11月5日原告以书面形式通过中国邮政EMS方式向被告申请公开申请书一份,该申请书请求事项为:请求被告公开“高邑县中兴大街旧城改造项目”回迁房“祥云凤凰福邸”所占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国有土地招、拍、挂批准文件。2015年11月6日被告收到原告申请,11月25日进行回复延期答复。庭审中,被告提供了第三方11月25日给被告的回复,涉及第三方的商业秘密和合法权益,暂时不同意公开原告申请的信息,原告对该证据合法性和关联性不认可,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
原审认为,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的商业秘密,被告书面咨询第三方是否同意公开信息,第三人暂时不同意公开。土地竞拍之前,申请竞拍者的资料属于商业秘密。被告收到原告的申请书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原告的申请做出了延期答复的答复。原告起诉被告逾期不予答复,理由不成立。
上诉人王xx等六人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要求判令国土局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限期依法予以公开,原审错误认定上诉人起诉国土局逾期不予答复;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土地竞拍前第三方的资料,国土局故意拖延、推诿,至今拒绝向上诉人公开政府信息’原审对国土局提交的证据材料认定错误,原审认定上诉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及第三方商业秘密错误;原审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5日王xx等六人以书面形式通过中国邮政EMS方式向国土局申请公开“祥云凤凰福邸”所占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国有土地招拍挂批准文件。2015年11月6日国土局收到申请,11月25日给王xx等人回复延期答复。原审庭审中,国土局提交了第三方于11月25日给国土局关于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暂时不同意公开所涉信息的回复,王xx等人对该回复的合法性、关联性并不认可,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王xx等人于2015年11月5日向国土局邮寄公开信息的申请,2015年11月25日国土局以问题比较复杂为由回复延期答复,到2016年2月26日王xx等人提起诉讼时,国土局尚未答复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事项。王xx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国有土地招、拍、挂批准文件,原审仅根据第三方给国土局的回复就认定王xx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的商业秘密,显属不妥。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及第三方的商业秘密,宜向第三方调查核实,尔后据情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2016)冀0127行初2号行政判决;
发回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魏其仓
审 判 员 颜景山
代理审判员 林友生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苏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