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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xx等11人与曲阳县人民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14)唐行初字第61号 收录情况:已收录 承办律师: 案由: 行政作为 已被浏览8584次 更新时间: 2020/07/29
关键词

唐县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唐行初字第61号


原告于xx。


原告杨xx。


原告杨xx。


原告杨xx。


原告郑xx。


原告李xx。


原告李xx。


原告杨xx。


原告张xx。


原告李xx。


原告于xx。


诉讼代表人于xx、杨xx、杨xx。


委托代理人郭xx。


原告于xx儿媳。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石xx,职务县长。


委托代理人王x,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葛xx,曲阳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于xx等十一原告要求确认被告曲阳县人民政府强占原告承包地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予撤销,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当日受理,于2014年9月22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诉讼代表人杨xx、委托代理人盛廷律师,被告委托代理人王x、葛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均为曲阳县恒州镇大赵邱村村民,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村拥有承包地。2014年6月5日,曲阳县人民政府、恒州镇人民政府强占原告位于本村的承包地,用暴力驱逐原告,建设“三馆三中心”项目。根据省、市、县政府及各级国土资源、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部门的信息公开答复,项目所占农用地未取得征地批文,建设项目未经发改委立项审批。被告作为一级政府在没有任何征地手续,未进行任何公告的情况下,强行占有原告农田,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定,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请求法院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并予撤销,并判决被告返还土地。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土地承包经营权证8份。2.项目施工现场照片及项目介绍照片12张。3.土地占用前照片4张。4.十一原告被占用地亩数。证据1、2、3、4用以证明原告承包经营的土地被项目建设占用。5.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保定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用以证明占地行为是曲阳县人民政府行政行为。6.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7.保定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证据6、7证明被告占地行为没有经过审批。8.曲阳县发改局关于“三馆三中心”情况说明。9.曲阳县住建局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10.曲阳县规划局答复。11.曲阳县国土资源局关于“三馆三中心”占地情况答复。证据8、9、10、11用以证明“三馆三中心”项目及项目占地违法。


被告辩称,1.于xx等十一人诉讼主体不适格。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强制转化为国有土地的行为。征收对象是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本案十一名原告对争议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不享有所有权。故该11人不是适格起诉主体。2.“三馆三中心”项目只占用了于xx、郑xx、张xx承包地共计0.98937亩,未占用其余八原告的承包地,应依法驳回这八人的起诉。3.“三馆三中心”项目是社会公益项目,不是商业开发,已完善相应的建设手续,被告职能部门以已书面形式向村集体组织送达征地告知书。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冀办字(2012)31号文件。2.河北省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认定规范。3.曲阳县委办公室曲办字(2014)1号文件。证据1、2、3用以证明“三馆三中心”项目是根据河北省、保定市要求启动的2014年重点项目建设工程之一4.曲阳县发改局曲阳发改审字(2014)36号文件。5.曲阳县城乡规划管理局函。6.曲阳县国土资源局(2014)06号意见。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8.曲阳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证据4-8用以证明“三馆三中心”虽属未批先建项目,但现已完善了相应的建设手续,该项目现已主体完工。9.恒州镇人民政府情况说明。10.曲阳县国土资源局征地告知书、送达回执。证据9、10用以证明按照土地征收程序,征地主体的预征告知及被征主体农户对被征地现状的确认是征地报批的必备要件。被告已履行了法定职责,恰恰是因为三原告不予配合导致土地征收程序无法顺利进行。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相关证据作如下认定:原告证据1能证明原告对相关土地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据2能真实反映“三馆三中心”项目相关情况及工程建设状况。证据3、4不能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对原告证据5、6、7、11予以确认。原告证据8、9、10与本案审理内容没有直接关联性。被告证据1、2、3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被告证据4、5、6、7、8与本案审查的征用土地行政行为合法性没有直接关联性。对被告证据9、10证明目的不予确认。


经审理查明,曲阳县“三馆三中心”项目是指博物馆、文化馆、规划馆、行政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展中心。位于曲阳县南环路与东环路交叉口西北侧。该项目由被告曲阳县人民政府启动,规划占地37.2目,其中拟占用大赵邱村集体土地3.2亩(全部为耕地)。2014年6月5日该项目开工建设,现已主体完工。项目工程主体占用了原告于xx、郑xx、张xx在该区域内的部分承包土地。同时项目开工建设时,施工场地围墙将其余八名原告部分承包地圈进施工现场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及保定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告知书载明,于xx等十一人申请的曲阳县三馆三中心建设项目征用恒州镇大赵邱村集体土地的批准文件及其附件,没有查询到和无该项目上述信息。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未向本院提供对争议地块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相关职能部门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原告于xx、郑xx、张xx的部分承包土地被被告启动的项目建设占用,认为该行政行为违法,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其余八原告的承包土地虽未被项目建设主体工程占用,但被告在开工建设时,将上述八原告部分承包土地圈进了施工现场,八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亦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该法第四十六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告曲阳县人民政府启动建设的“三馆三中心”项目,规划占用十一原告承包土地,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偿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并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组织实施。相关证据表明,被告占用十一原告承包土地进行建设,未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审批和实施,违法了法定程序。被告的行政行为应认定违法。同时,被告启动建设的“三馆三中心”是公共管理服务及公益事业项目,目的是为了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目前,该项目主体已完工。被诉行政行为虽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故被诉行政行为不宜撤销。被告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曲阳县人民政府在“三馆三中心”项目建设中占用原告于xx、杨xx、杨xx、杨xx、郑xx、李xx、李xx、杨xx、张xx、李xx、于xx部分承包土地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被告曲阳县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补办相应土地的报批征收手续。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左   青

审   判   员   田统永

代理审判员  赵国正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邸雪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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