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xx、王xx等与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关键词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豫行终19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孙xx,女,汉族,1950年10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黄律师、王雷,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
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乔x,区长。
委托代理人李x,郑州市中原区西流湖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律师,河南言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原告王xx,男,汉族,1956年2月4日出生。一审原告王xx,男,汉族,1953年6月8日出生。一审原告王xx,男,汉族,1953年8月22日出生。一审原告王xx,男,汉族,1958年2月7日出生。上诉人孙xx因孙xx、王xx、王xx、王xx、王xx诉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请求确认其作出的《中原区常庄村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违法并请求撤销一案,不服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5)郑铁中行初字第19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孙xx及委托代理人黄律师、王雷,被上诉人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x、刘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行政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5)郑铁中行初字第192号行政裁定。
本案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吕 平
代理审判员 马传贤
代理审判员 肖海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建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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