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华诉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关键词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阜行初字第00065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晓华。
委托代理人:王雷,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大维,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阜阳市北京东路216号,组织机构代码003158882。
法定代表人:张银军,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王军,该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第三人:张冠军。
委托代理人:王雷,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大维,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张晓华诉被告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中,原告张晓华申请撤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晓华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晓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晓华负担。
审 判 长 张辉
审 判 员 周海龙
代理审判员 周国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耿牛牛(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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