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U
胜诉判决
CASE
胜诉判决
CASE
盛廷律所 > 胜诉判决 > 裁判文书网案例
关x、吴xx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6)豫03行终249号 收录情况:已收录 承办律师: 徐勇 案由: 行政作为 已被浏览2285次 更新时间: 2018/09/07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豫03行终24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关x,男,196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宜阳县。


上诉人(一审原告)吴xx,男,197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宜阳县。


委托代理人徐勇、朱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宜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宜阳县北城区锦屏北路,组织机构代码00542699-1。


法定代表人鲍x,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xx,该局法规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董xx,河南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凯旋东路26号。组织机构代码00537321-X。


法定代表人赵xx,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xx,该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关x、吴xx因与被上诉人宜阳县国土资源局、洛阳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不服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391行初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关x、吴xx上诉称,一、一审没有区分项目信息和征地信息就认定上诉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属于国家机密是错误的。二、上诉人申请的政府信息是有关征用土地的批准文件和报批材料,并不涉及宜阳中航工业园项目本身的信息,不属于国家机密,依法应当公开。三、一审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宜阳县国土资源局答辩称,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特别是勘测定界图,都涉及国防建设机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不能公开,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被上诉人洛阳市国土资源局答辩意见与宜阳县国土资源局意见相同。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391行初15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牛晓萍

审   判   员   黄义顺

审   判   员   王慧芳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常冰莹


阅读了关x、吴xx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的当事人还阅读了:

王x与泰兴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征收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黄x诉株洲市国土资源局一审判决书

评论关x、吴xx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最新评论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