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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 被忽视的村民小组权益:小组土地征收,补偿款为何归村集体?
承办律师: 郭晓杰 付顺托 已被浏览258次更新时间:2025-03-03
关键词

根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及农村改革后的政策,农村土地实行“三级所有”(即乡、村、组三级),但实践中,村民小组一级的土地所有权主体地位容易被忽视或模糊化


由于集体土地被征收时,补偿款一般发放到村集体账号户,当村集体不认可村民小组对于土地的所有权时,村民小组将陷入被动,只能寻求行政机关定分止争。


在处理农村土地权属争议时,行政机关需兼顾历史事实、现行法律和政策要求。然而,本案中,县政府却含糊处理,未能定分止争,导致处理决定被复议机关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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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23年,某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启动,涉及约10亩土地的征收。该村第一生产小队认为,被征收土地自1980年农村改革以来一直归其所有,并由其成员经营,因此补偿款应归第一生产小队。

第一生产小队多次向村委会要求支付补偿款,但遭到拒绝。


村委会认为,2019年3月“三资清理”时,村委会曾将包括案涉土地在内的所有土地统一收回使用权,并通过竞标的方式统一对外发包,发包后逐一签订了合同,同时对收回的土地都建立了村集体资源合账。


因此,村委会认为,这部分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任何村民小队对该土地不享有所有权。


第一小队村民认为,虽然村委会主张曾“三资清理”,但其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履行清产核资,且召开的村民会议不足法定人数,他们对此并不认可。


为解决争议,第一生产小队委托盛廷律师团队代理其案件,本案交由付顺托和郭晓杰二位律师主要承办。


付律师和郭律师帮助第一生产小队向当地县人民政府邮寄《土地权属争议确权申请书》,要求确认争议土地的权属。


2024年8,县政府作出《关于某村第一生产小队确权申请事项的处理决定》。


决定内容如下:由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按照相关规定,对争议土地进行核实;核实后由原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在本集体内部分配已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付律师和郭律师认为:县政府作出的该决定其实并没有作出实质性的决定意见,也没有就应有的事实进行查明、正确适用法律,定纷止争,由此,该处理决定应予撤销。


于是,律师帮助村民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复议信息


案号:聊政复决字(2024)第344号

复议机关:聊城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第一生产小队
被申请人:县人民政府
第三人: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代理律师:付顺托,郭晓杰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第一生产小队确权申请事项的处理决定》;

2、确认高速公路占用的第一生产小队有大约10亩土地,归第一生产小队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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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复议机关认为

 

本案中,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的确权申请事项后,经调查询问和情况走访等程序后作出案涉《决定》,但该案涉《决定》决定由第三人对土地权属状态进行核实,不符合法律规定关于调查处理意见应当包括“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等依据、拟定的处理结论”内容的规定,依法应予撤销。


四、复议决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x乡第一生产小队确权申请事项的处理决定》;

责令某县人民政府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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