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必须遵循先补偿、后拆迁的法定原则,任何未批先建、少批多建的行为均属违法。当遭遇行政机关不作为时,应及时通过法律程序固定证据,以便日后依法维权。
一、案情简介
房地产开发建设,导致河北保定的村民刘女士的0.2亩合法耕地被占用。但在土地被占用之后,刘女士却没有得到应有的征收补偿。
土地已经被占用,一旦完工建设,再想要回土地无异于是难于上青天,可占用土地是否有合法的征收手续,关乎被征收人能否争取更为合理的补偿——因为征收和占用土地违法,这就意味着律师可以有更多介入和操作的空间,也更方便为被征收人争取合法的利益。
为核实占地合法性,刘女士于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到的答复书显示该公司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却没有施工许可证,刘女士的耕地就在该证载用地范围内。
盛廷律师认为,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且地块未依法征收补偿的情况下,房地产公司占用其耕地建设属非法占地。为此,律师向曲阳县某镇人民政府邮寄非法占地查处申请书,该申请书被拒收退回。
不服气的刘女士在律师的帮助下,又分别于2024年12月9日、12月12日亲自前往镇政府直接提交申请书,均被拒绝接收。
耕地被非法占用却无人查处?被征收人就这么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吗?代理律师翟祎不这么认为,权力再大也不能大过法。翟律师认为,答案早就写在法律里,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中规定了复议前置的几种情况,在本案中,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便是其中的一种。
因此,翟律师向县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请求县政府责令镇政府限期全面履行法定查处职责。
二、庭审信息
案号 :曲政复决字(2025)第15号
事由 :不履行非法占地查处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
复议机关 :曲阳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 :刘某
被申请人 :曲阳县恒州镇人民政府
协助律师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翟祎律师
三、复议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本案中,虽然申请人未提交被申请人当面拒收的相关证据材料,但被申请人答复已当面接受申请人的《非法占地查处申请书》,却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已履行答复职责。
四、复议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某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书面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