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河北沧州市人民政府对某城中村作出征收土地预公告,马某的宅基地及房屋在征收范围内。
在公布安置补偿方案后,项目指挥部委托房地产评估公司对马某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先后作出初评和复评评估结果报告单。
两次评估结果报告单载明马某的房屋建筑面积为345.27平方米。
因不同意补偿标准,马某未能与征收部门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2023年7月,市政府对马某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但是,该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单方决定给马某货币补偿,并且认定房屋建筑面积合计330.63平方米,比评估结果报告载明的面积少了14.64平米。
在送达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后,市政府才向马某送达了房屋征收估价报告。
马某不服该补偿决定,请求法院撤销。一审法院认为:鉴撤销该征地补偿决定实无必要,被告应在该征地补偿决定的基础上对原告作出补充决定,将遗漏面积的被征收房屋价格及因遗漏面积产生的安置补偿费、搬迁费差额补偿给原告。如原告选择产权调换,由被告依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与之协商。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马某的诉讼请求。 马某不服原审判决,在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的付顺托和郭晓杰二位律师帮助下提起上诉。
付顺托和郭晓杰二位律师指出:案涉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程序违法,如评估报告送达时间不合理,剥夺其异议权利,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补偿安置方案及评估机构选择程序均不合法;补偿决定中土地面积及房屋面积认定错误、房屋价值也认定错误,是严重的错误,应当依法撤销。
案涉补偿决定尚未履行,不属于不可撤销的法定情形,一审法院不予撤销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二、庭审信息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24)冀行终1046号
上诉人:马某
代理律师:郭晓杰 付顺托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河北沧州市人民政府
诉求:撤销一审判决及案涉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沧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案涉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载明,安置方式包括货币安置和住房安置。因未与上诉人马某户达成补偿协议,沧州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7月4日针对马某房屋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但该补偿决定仅明确了货币补偿一种方式,剥夺了被征收人的选择权,明显不符合上述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
另,本案沧州市人民政府针对案涉被征收房屋作了初评和复评两份评估报告,但两份报告对被征房屋补偿面积评估前后不一致,且沧州市人民政府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复评报告送达给马某。
综上,沧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马某的诉讼请求,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四、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冀09行初xxx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沧州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7月4日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三、责令沧州市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对马xx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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