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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 先强拆,后打款,这样也叫履行补偿职责?法院判决:就算打了款,也得按程序走!
承办律师: 赵志威律师,张胜楠律师(实习) 已被浏览18次更新时间:2025-04-16

一、案情简介  

 

汤某是湖北省孝感市某村村民,其合法拥有的房屋道路扩宽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

 

眼见与汤某多次协商未能达成协议,在未签订补偿协议、未向汤某作出补偿决定的情况下,管委会于 2023 年 11 月对汤某房屋实施强制拆除,汤某财物及房屋都被损毁在废墟之中,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

 

强拆次日,管委会强行将45万元补偿款打到汤某账户,并企图以此为由力证已经履行补偿义务。

 

盛廷律师认为,被告未遵循法定程序,未充分保障原告合法权益,径行拆除房屋的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实施征收行为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任何违反程序的行为都应当被依法认定为违法。

 

为此,律师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4)鄂 0921 行初 12 号  

案由: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审理法院: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原告:汤某 

被告:孝感市某区管理委员会 (下称管委会)

诉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赵志威律师 张胜楠律师(实习)

 联系方式配图.jpg


三、法院认为

  

1. 关于被告是否为适格被告:  

 

法院认为,被告区管委会作为案涉房屋所在区域的管理机构,在未与原告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相关证据证实区管委会为实际实施主体,因此被告属于本案适格被告。  

 

2. 关于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即使已支付部分补偿款,也应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基本原则,并通过法定程序(如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实施拆除行为。本案中,被告未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未履行法定程序,径行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  

 

四、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孝感市某区管理委员会于 2023 年 11 月实施的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

判决书(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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