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集体土地征收来说,往往有着较为复杂的程序,尤其在补偿安置的阶段,征收方要与被征收人达成协议,这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在实践中,有些征收方为了尽快拿到土地,规避繁琐的征收程序,可能会在征收尚未完善之际,试图用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代替征收,从而实现其目的。但这样的方式,往往很难使得被征收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一、案情简介
崔女士合法拥有山东省某街道办事处的房屋,2023年,居委会对崔女士作出《通知》称因旧城区改造,崔女士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内,要收回其集体土地使用权。
2024年4月,区政府先后作出《同意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批复》《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决定书》《限期交回宅基地使用权催告书》,但崔女士认为,自己房屋所涉及土地不符合被收回的条件,区政府的批复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为此,在律师的帮助下,崔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区政府作出的《同意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批复》。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4)鲁02行初318号
案由: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批复案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崔某
被告: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政府
诉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批复》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曹广律师 马佳俊律师
三、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根据上述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在法定情形下经批准可以收回土地的使用权,或处于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土地的需要,或纠正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违法行为,或收回已闲置的土地以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该条规定的本质是村集体内部对土地使用权的再分配,其以土地性质属于农村集体所有为前提基础。
本案中,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同意23个的农村户口转为城镇居民户口,对现有集体土地要登记造册,由所在村、市土地管理部门代政府收回国有,统一管理,国家、集体建设需要用地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即旧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此时转变为农转非国有土地,此后应当经过征收程序完成土地性质转变的完整法定流程。山东省人民政府的上述农转非批复作出后,旧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虽未完善后续征收程序,但土地性质由集体所有转变为国家所有的程序已经启动,不再具有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前提基础,不符合该条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法定情形。被告李沧区政府作出《批复》,对案涉房屋相应土地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决议批准同意,适用法律错误。
四、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李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湘潭路街道办事处某社区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批复》中涉及原告案涉房屋相应土地部分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