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高先生在河北省东光县某村拥有两块承包地,本应安稳度日的他,却因一场突如其来的征地风波陷入困境。
2023 年 10 月 ,东光县人民政府对高先生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在这场由征地引发的纠纷里,高先生的部分承包地被划入征收范围。
县政府认定高先生有 4.2 亩承包地被征收,苹果树占地 1.8 亩,按 1.2 万元 / 亩的标准补偿。然而,高先生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得到的答复是其中一块承包地未实施过征收,可在2023 年 9 月该承包地上的附着物却遭强制清除占用。这明显存在对被征收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认定错误的问题,严重损害了高先生的合法权益。
这不仅是对高先生土地权益的侵占,更因补偿标准与实际不符,补偿数额远不能弥补其实际损失,让高先生陷入无助与愤慨,生活也因此被蒙上阴影。
为此,在律师的帮助下,高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4)冀09行初51号
案由:不服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案
审理法院: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高某
诉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赵丽雅律师 陈赛律师
三、法院认为
关于土地面积的认定,被告提供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证实原告在征收范围内有 4.2 亩土地,种有青苗,而村集体在征收范围内有 1.8 亩苹果园。可被告在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中认定征收原告承包地 4.2 亩,又主张原告被征收地上物为 2.92 亩青苗和 1.8 亩苹果树,合计 4.72 亩土地,庭审中还称实际征收原告种有苹果树的承包地 1.28 亩,这些相互矛盾的说法,证明其对土地面积的认定缺乏准确性与一致性。
在苹果树补偿标准问题上,沧州市人民政府《邯港高速公路沧州段征地拆迁补偿办法》规定了不同胸径果树的具体补偿标准及每亩 12000 元的面积补偿标准,但被告主张原告的苹果树胸径都小于 5 厘米,按 50 元 / 棵补偿,既未提供证据证实,也与按面积补偿的标准不符,其对苹果树的补偿结果无证据支持,存在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的可能。
四、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
二、责令被告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对高某作出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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