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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 以“搬迁代替征收”?法院:即便是为了公共利益,也必须遵循法定程序!
承办律师: 赵传学 徐勇 已被浏览37次更新时间:2025-06-13
关键词

一、案情简介

 

2008年4月,山东的周先生与村委会相继签订了《山林综合开发承包合同书》《林木承包经营补充合同书》,并于2011年取得林权证,周先生依法享有128亩林地的使用权。


2023年4月,某镇人民政府作出《搬迁公告》,称因某项目用地需求,周先生的地上附着物在搬迁范围之内,之后周先生向市政府申请公开该地块的批复,市人民政府答复称 “相关批复可以公开”,并向原告公开了案涉批复。


盛廷律师整理批复后认为该批复严重违法。批复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属于 “以搬迁代征收”的违法行为,严重违反了《土地管理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集体土地征收及补偿的相关规定,无论实体及程序均严重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4)鲁0281行初187号

案由:撤销补偿方案批复案

审理法院:山东省某市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

被告:市住房服务保障中心

诉求: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搬迁改造补偿方案的批复》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赵传学律师 徐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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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观点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虽然被告主张系为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案涉土地,但被告未请示市人民政府直接作出批复,违反法律规定,且案涉土地非国有土地,批复第一条参照国务院、山东省及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对于本案,鉴于案涉项目范围内绝大部分住宅及非住宅住户已按照案涉补偿方案签订了搬迁或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如撤销案涉批复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本院确认作出的案涉《搬迁改造补偿方案的批复》违法。

 

四、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市住房服务保障中心作出的《搬迁改造补偿方案的批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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