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原以为只是简单的将土地出租,可直到确权证重新发下来,王先生才发现事情变了味——出租的土地已经从王先生的承包地上被剔除。而土地上也早已建设了厂房。
眼看“租地”变成了“强行买地”,王先生再也坐不住了,决心委托盛廷律师维权,本案由翟祎律师主要承办。在律师的帮助下,王先生先后向镇政府提交非法占地查处申请书、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可收到非法占地查处申请书后,镇政府在签收后却置之不理,无奈之下,王先生只得提起行政复议,但不料市政府明显“包庇”镇政府的行为,只是以王先生土地租赁为由,认定其既然享受租金,财产权利就已经得到了保障,至于土地是否查处,不会影响王先生的合法权益,并最终驳回了王先生的复议申请。
律师认为,在农用地上建设厂房已破坏了原有土地用途,这样的租赁合同已经违反了国家禁止性的规定,因此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为此,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4)冀0183行初39号
案由:行政复议案
审理法院: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
被告:晋州市人民政府
诉求:
1、撤销晋州市人民政府下达晋政行复(2024)19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责令被告晋州市某镇人民政府全面履行非法占地查处职责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翟祎律师
三、法院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案原告认为第三人属于非法占用农用地,于6月4日向某镇人民政府提交履行非法占地查处申请书,要求晋州市某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而晋州市某镇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未做出任何答复,导致原告申请复议。故被告晋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审理原告的诉求,并依法作出处理。晋州市人民政府未针对原告诉求予以处理,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四、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晋州市人民政府晋行复(2024)19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二、由晋州市中级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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