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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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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 作出征地批复未保障农民知情权?省政府确认征地批复违法!
承办律师: 齐征征律师,陈赛律师 已被浏览19次更新时间:2025-06-23

征收土地,是对被征地农民直接权益的处分,因此,在征地过程中必须要保障被征地农民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听证权,这点是国务院在《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四条中有明确规定。


本案中,省政府作出征地批复,但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征地告知书》中,仅有村委会及负责人备注“不要求听证”就直接剥夺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和听证权,明显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律师介入后,通过复议的方式最终确认了征地批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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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冯先生是河北省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并持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宅基地上建有房屋,部分房屋用于出租。


在得知房屋涉及征收拆迁时,冯先生并没有看到过任何与征收有关的文件。为调查征收程序的合法性,冯先生通过申请信息公开的方式,才知道有征地批复的存在。


盛廷律师认为,征收部门违反征地报批手续,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告知程序,侵害了冯先生的知情权,同时,征收部门也未依法对征收土地进行调查、确认,未能依法对征收土地进行征询意见和组织听证,侵害了冯先生的确认权和听证权。该批复的作出,侵害了冯先生的合法权益。

 

二、复议信息

 

复议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

案号:冀政复决【2024】95号

事由:不服省政府作出的《关于建设用地的批复》

申请人:冯某

被申请人:河北省人民政府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批复

主要承办律师:齐征征律师、陈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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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机关认为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四条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本案中,市建设用地在征地依法报批前,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已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未经被征地农户确认,对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确认权保障不到位,违反了上述规定,依法不能维持。

 

四、复议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批复关于批准征收某村集体土地5.1736公顷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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