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廷律所再添胜诉!盛廷谢晓东律师团队代理宁夏高速公路征地补偿纠纷,法院采纳律师观点,撤销因面积认定争议作出的《补偿决定书》
一、案情简介
陈先生是宁夏回族自治区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退耕还林地,因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用地需要,陈先生的林地被纳入了征收拆迁范围,共占用其林地80多亩。因补偿标准及权属未能的达成一致,陈先生没有签订协议。
2020年8月,陈先生的林地被违法强制推除,并被用于非农建设且开始施工。县人民政府于2024年7月9日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决定对陈先生的9.65亩土地给予征收补偿款公13XXXX元,并将土地补偿款下发至村委会账户。陈先生需要在决定书送达15日内,依法注销不动产登记及相关权利证书。
陈先生对于该《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的合法性存疑,为此选择委托盛廷律师代理该案,本案交由谢晓东律师主要承办。
盛廷律师认为:首先,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案涉征收项目占用陈先生林地共计80多亩,而《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中仅认可9.65亩使用权,与事实不符。
其次,因为林地被强推、征收,陈先生失去赖以生产生活的土地,未来生计无从保障,至今被告县政府未向陈先生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也未将陈先生纳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
最后,陈先生针对县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曾提起行政复议,但县政府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为此,在律师的帮助下,陈先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5)宁03行初1号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
被告:某县人民政府(下称“县政府”)
诉求:
1、撤销被告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并责令其依法重新作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
2、撤销被告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谢晓东律师
三、法院观点
本案中被告县人民政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陈先生部分土地。因陈某与被告县人民政府就征收土地的面积及标准未达成一直,双方未签订土地补偿协议,被告县人民政府根据相关部门及某村委会丈量及测绘共征收原告陈某的林地为9.65亩,将原告陈先生的土地征收补偿款13XXXX元转账至村委会账户。
后原告陈某向被告县人民政府申请对其征收的土地进行安置补偿,被告县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答复职责,经被告市人民政府复议后作出决定,要求被告县人民政府对原告陈某的征收补偿申请作出处理,被告县人民政府作出《某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决定给予原告陈某位于县某村9.65亩土地给予土地征收补偿款13XXXX元。
该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中认定征收原告陈某的土地为9.65亩并未经原告陈某签字确认,《征收丈量登记确认表》及测绘图中亦未加盖相关部门的印章,且《征地丈量登记确认表》中0.68亩柠条地记载为“集体”,测绘图中0.68亩、10.33亩记载为“集体”,与被告县人民政府所称的上述土地均系征收原告陈某的土地事实不符,被告县人民政府据此认定征收原告陈某土地9.65亩缺乏事实依据,同时被告市人民政府与2024年3月28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告县人民政府自行政复议决定生效后60日内作出行政行为。但被告县人民政府于2024年7月9日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系超期作出决定书,违反法定程序。
四、胜诉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县人民政府于2024年7月9日向原告陈某作出的《XX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
二、撤销被告市人民政府于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三、责令被告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征收原告陈某土地的行为重新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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