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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 未取得批复就先征收?中级人民法院:征收决定违法
承办律师: 邹杰 陈子昂 已被浏览19次更新时间:2025-10-28

【案情简介】

 

高某是黑龙江省某镇居民,在本镇有一处合法房屋及仓库,并持有房屋所有证,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2024年11月,因有省道改扩建项目,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方案,高某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


因不认可此次征收合法性及补偿标准,高某未曾签订补偿协议。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高某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代理其案件,律所指派邹杰、陈子昂二位律师主要承办。


律师调查发现,此次项目征收的土地涉及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而在征收决定发布后,2024年12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才作出《批复》,批准将高某房屋所在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


承办律师认为,县政府在开展征收工作在程序及实体上均存在违法之处,故提起本案诉讼。

 

【庭审信息】


案号: (2025)黑02行初33号

原告:高某

代理律师:邹杰 陈子昂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X县人民政府

诉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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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被告于2024年11月1日发布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时间早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案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批复。故在原告房屋所在土地仍为集体土地的情况下被告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违反上述规定程序违法。


关于裁判方式的选择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根据前述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判断后,对案件作出最终处理时,还需考虑平衡依法行政原则和行政相对人信赖利益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该项目系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启动的征收项目,且征收决定作出后,除本案原告外其余被征收人均已与征收部门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并拆除房屋。


鉴于被告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违反法定程序撤销被诉房屋征收决定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应保留效力确认违法。

 

【胜诉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x县人民政府作出的《省道xx公路x镇过境改扩建地段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黑龙江胜诉判决的判决书-盛廷律所承办胜诉案例.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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