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赵女士等34名村民都是山东省某村村民,在村里都有合法的承包地。2023年3月,县政府发布了征收土地预公告,村民们的承包地被纳入了高速公路项目的征收范围。
2024年3月,县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没跟村民们签任何补偿协议、也没出示完整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就组织人员强行占用了这些承包地开始施工。34名村民被占的土地面积均无法再耕种。为此,赵女士等人决定委托盛廷律师介入维权,本案交由于敏律师、岳洋律师(实习)主要承办。
律师认为,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县政府和街道办的强占行为侵害了赵女士的合法权益。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5)鲁16行初6号
案由:强制清除地上物案
法院:山东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等30人
被告:某县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
诉求:请求依法确认二被告强占原告位于山东省某县某村承包地的行为违法
主要承办律师:于敏律师 岳洋律师(实习)

三、法院观点
关于本案行政强制的实施主体。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收土地被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惠民县政府是法定的土地征收实施主体,且发布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收预公告等文书,在没有证据证实案涉强占土地行为系由其他主体实施的情况下,应推定县政府是行政强制行为的实施主体,而街道办事处并非法定的土地征收实施主体,否认在本案中实施了强行占地行为,原告也未提交办事处具体参与占地施工的证据,要求办事处一并承担行政强制违法的责任,缺乏实施和法律依据。
关于涉案行政强制行为的合法性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对个别未达成征地协议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同时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五十三条和《土管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后收回被征收土地的执行,应当走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强制执行应当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且事先催告、告知相对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本案中,县政府一是未能举证证实双方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原告系自愿交出案涉承包土地而施工,二是未履行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事先催告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程序,而是径行对原告的承包土地强行占用施工,其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应予确认违法。
四、胜诉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县人民政府对原告承包土地实施的强制占用行为违法;
驳回原告对被告县某街道办事处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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