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征收评估报告刚到手第7天,补偿决定书就送到了面前——内蒙古某市的张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事。
法律规定,被征收人若对评估结果不满,有权在10日内申请复核,但张先生8月29日刚收到评估报告,9月5日就收到了补偿决定,令张先生大为不解。区政府直接决定对张先生房屋及附属物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安置。法律赋予他复核的权利,就这样被压缩了。
要知道,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本身对征收走向有着重大意义,如果不及时撤销,很可能征收补偿程序就从“协商阶段”走向“行政强制决定阶段”。为此,张先生紧急委托盛廷律师介入维权,本案交由李罗棋律师主要承办。
律师介入后分析认为,该补偿决定可能存在多项违法问题:首先,评估程序严重违规,评估机构选定不透明、评估报告存在漏项错评,且补偿标准远低于其他类似被征收人;二是,补偿决定未保障其合法救济权利,在评估报告送达后作出补偿决定,未留出法定的复核申请期;三是,补偿内容遗漏其合法资产,未对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附属设施及经营单位资产予以全面认定与补偿。
最终,在律师的协助下,张先生提起本案诉讼。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5)内04行初65号
案由:房屋征收补偿案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
被告:某区人民政府
诉求: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主要承办律师:李罗棋律师

三、法院认为
1. 被告作出补偿决定的程序违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有权在收到报告之日起10日内申请复核评估。本案中,评估报告于2024年8月29日送达原告,而被告于同年9月5日即作出被诉补偿决定,未给予原告行使复核申请权的法定期限,程序上严重违法。
2. 补偿决定内容证据不足、遗漏应补偿资产
被告作出的补偿决定未全面涵盖原告依法应获补偿的资产内容,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指出,补偿决定应基于全面、客观的评估结果作出,而本案中存在评估漏项、资产未予认定的问题。
四、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某区人民政府于2024年9月5日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二、责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张某的被征收房屋重新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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