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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 山西城中村改造:只跟开发商和村委会签了拆迁协议,过渡费停发还没拿到安置房?法院:政府需担责!
承办律师: 路梦瑶 陈赛 已被浏览64次更新时间:2025-11-13

一、案情简介

 

政府把拆迁的活“打包”给了改制成公司的村委会,被征收人此时只能被迫和村委会及开发企业签订协议,这样的合同签订之后,对方却赖账怎么办?最近,我们的委托人安先生就遇到了类似的情况。


安先生是山西省某村的村民,2016年,当地启动城中村改造项目,安先生的房屋被纳入城中村改造的范围内,之后,安先生及村委会、开发企业达成了协议。在协议中明确约定“70平米安置房、每月过渡费800元”,安先生本以为对方不会赖账。可没料到房子被拆成空地后,不仅过渡费停了三年,安置房更是连块砖都没看到。


走投无路之际,安先生选择委托盛廷律师介入维权,本案交由路梦瑶律师、陈赛律师主要承办。法院认为,安先生所遇到的拆迁是政府主导的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争议不属于民事诉讼,之后,在律师的帮助下,安先生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街道办是城中村改造的法定责任主体,虽然并非签订协议签字方,但对改造全过程负有兜底职责。对于安置房的位置,应当遵循“就近安置”原则,并将街道办继续支付过渡费直至实际安置完成。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5)晋0110行初34号

案由:行政协议

审理法院:山西省某区人民法院

原告:安某

被告:某街道办事处

第三人:山西某工贸有限公司、某村民委员会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路梦瑶律师 陈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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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观点

 

1、关于被告主体是否适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本案系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产生的行政争议,被告作为区政府的派出机关,某村在被告管辖范围内,依据在案第三人与被告、区政府、开发公司签订的《市某区城中村整村拆除改造项目合作协议书》,被告负有主导、协调区域内城中村改造开发实施工作的职责,案涉拆迁安置协议签订主体虽未为第三人,但其行为后果应当由被告承担,因此,被告主体适格。

 

2、被告是否未按约定履行协议。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被告未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结合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被告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无实际意义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本案中,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虽未约定具体安置地点,但第三人发布的《补偿安置方案》规定安置地点为“根据规划方案就近安置”,而被告现提供的安置房屋两地直线距离相距10公里以上,明显不属于就近安置,因此,应当认定被告未按协议履行义务。基于被告表示目前无法提供就近安置的房屋,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即通过与原告协商确定其可以接受的安置房屋,或者参照与被征收房屋同地段、同类型、同面积房屋的市场价格对原告进行货币补偿。

 

3关于原告诉请的过渡费应否支持。

 

本案中,现查明,被告尚欠原告2020年10月至2021年10月期间的过渡费,因被告未能依约履行协议,导致原告至今未被安置,因此对于2021年10月以后的过渡费被告亦应予以支付,故对于原告请求被告每月支付原告过渡费的请求,应予支持。

 

四、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责令被告区某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采取补救措施,(通过与原告安某协商确定其可以接受的安置房屋,或者参照本判决作出时与被征收房屋同地段、同类型、同面积房屋的市场价格对原告安某进行货币补偿);


二、被告某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支付原告安某2020年10月至2021年10月期间的过渡费以及2021年10月至实际安置之日止的过渡费;


拆迁补偿安置房履行-盛廷律师胜诉判决.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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