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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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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 基本农田遭施工侵害,申请非法占地查处住建局却“概不负责”,县政府更刻意包庇,法院判了!
承办律师: 翟祎 吴奇龙 已被浏览33次更新时间:2025-11-18
关键词 非法占地

一、案情简介

 

耕地遭遇施工侵害,村民维权却屡屡遭遇“踢皮球”,这场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复议的官司最终以赵先生等十六名村民全面胜诉告一段落。


赵先生等十六人均为山东某村的村民,在村内拥有合法承包的永久基本农田,长期用于果园经营。2024年,因邻村煤矿塌陷区搬迁安置项目,他们的承包地被相关部门强制占用并清理地上附着物。在整个过程中,村民们并未收到任何书面通知。


通过信息公开查询申请,村民们得知该建设项目并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属于非法施工。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村民们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了《非法施工查处申请书》,请求查处非法施工行为、退还土地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然而,县住建局仅作出“可向主管部门反映”的答复,但却没有履行查处职责。随后村民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复议机关却维持了住建局的答复,村民的维权之路陷入僵局。


面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十六名村民在翟祎律师、吴奇龙两位律师的帮助下提起了诉讼,尽管庭审中两被告辩称案涉项目未取得规划许可,查处职责不属于县住建局管辖范围。但盛廷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充分的证据准备,明确指出住建局具有法定查处职权,其踢皮球式答复明显违法,县政府维持原行政行为,同样不符合法律规定。


盛廷律师认为,在土地征收、项目建设频繁的当下,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不能以“不属于管辖范围”为由推诿,侵害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5)鲁1724行初21号

案由: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复议案

审理法院: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等十六人

被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翟祎律师 吴奇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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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第十二条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被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施工单位非法施行为工具有查处职权。根据在卷材料,2020年5月8日,县政府将辖区内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事项下放至县某镇人民政府。2023年4月26日,某镇人民政府根据该通知为某建设项目颁发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被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收到赵某等十六名原告的查处申请后,其在回复中称应向主管部门反映。诉讼过程中,被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亦未提供出其不具有对未取得建设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进行处罚职权的相关证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亦未提供出其不具有对未取得建设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进行处罚职权的相关证据。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赵某等十六名原告作出的《关于<非法施工查处申请书>的答复书》,应确认违法。被告县人民政府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认定被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明显与法律规定不符,应予撤销。

 

四、胜诉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4年8月1日作出的关于《非法施工查处申请书 》。

二、撤销被告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三、责令被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赵某等十六名原告的申请查处事项旅行查处职责。

基本农田非法占地案胜诉判决-盛廷律师承办胜诉案例.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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