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拆了快20年,还能要补偿吗?”这位山东村民的经历,给很多遇到遇到类似情况的人上了生动一课。就连当事人一开始也觉得希望渺茫的案子,没想到通过法律途径,不仅推翻了“不予补偿”决定,还成功让政府履行补偿职责。

拿到判决,当事人的感受
一、案情简介
事情要从两次拆迁改造说起。张先生(化名,下同)是山东村民,在村里有宅基地并建有房屋,1993年就拿到了土地使用证。
1994年,当地道路拓宽,张先生的部分房屋(院墙和小棚)被拆,村集体给了他120元 “清街打屋补助款”,张先生当时收下了补助,这事算是暂时了结。
没想到,2006年,当地又搞拆迁改造,张先生剩下的主屋也被纳入拆迁范围。2007年,张先生的房屋全部被拆,但这次既没跟他签补偿协议,也没给任何补偿。
张先生在这近二十年里多次找相关部门沟通,都被以“1994年已经补偿过”为由拒绝。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先生委托盛廷律师团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案件交由张翼律师、薛晓杰律师主要承办。
二位律师通过调查及复议确认:张先生的房屋拆除,系当地镇政府主导的拆迁改造行为。
律师先是帮助张先生向镇政府请求履行安置补偿职责。2025年2月,镇政府作出《关于不予行政补偿决定书》,以“申请履行安置补偿职责已超过法定期限,且不存在应补偿未补偿的事实,村集体1994年已经支付“清街打屋补助款”120元,此后涉案房屋不是被申请人所拆除,被申请人没有补偿义务”为由,决定不予补偿。
张先生对该不予补偿决定不服,在盛廷律师帮助下,提起本案诉讼。
二、庭审信息
审理法院:山东省某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5)鲁1327行初89号
原告:张某(化名)
被告:某镇人民政府
诉求:1、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关于不予行政补偿决定书》
2、责令被告对原告关于拆除房屋部分履行安置补偿职责

三、法院认为
被告主张原告的案涉房屋在1994年道路拓宽时已经予以补偿,补偿标准为30元/间,原告4间房屋共补偿120元,根据第三人村委会议研究决定2007年拆除原告房屋不再给予原告补偿,但未提交1994年道路拓宽时其与原告达成补偿协议的相关证据,其提交的收据未载明补偿120元的补偿标准及计算方式,与其他收据记载方式明显不同,且根据其他收据可以看出,补偿标准并不统一,原告陈述该120元系1994年拆除其院墙及小棚的补偿款,被告及第三人对此亦未作出合理解释。故本院对被告的该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在案证据,结合原被告双方的陈述,案涉房屋系因镇政府发布的对街道两侧实施拆迁改造的决定而被拆除。被告虽主张案涉房屋系村委会拆除,但亦陈述案涉房屋在被告主导的拆迁改造项目拆迁范围内,结合原告提交的视频资料,可以推定被告拆除原告房屋,且收回的宅基地由被告统一规划使用。对于被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镇政府拆除原告案涉房屋未进行全面补偿,应对案涉房屋拆除情形进行调查,确定原告被拆除房屋的面积、土地使用权面积、室内物品损失情况及具体安置补偿情况,结合房屋被拆除时的安置补偿方案,履行对原告案涉房屋的安置补偿职责。
综上,原告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关于不予行政补偿决定书》并由被告对原告关于拆除房屋部分履行安置补偿职责应依法予以支持。
四、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不予行政补偿决定书》;
二、被告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对原告被拆除房屋的安置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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