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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 房子说拆就拆,补偿方案像是空头支票,因未履行补偿义务,县政府被起诉到法院
承办律师: 李晓飞,李佳宸(实习) 已被浏览105次更新时间:2025-12-02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26日,某县人民政府贴出一张《房屋征收决定》,要把某商场片区整体改造。七位原告的房子,全在红线以内。这些房子不是无证小产权,而是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政府一句话,说拆就拆,补偿方案却像是空头支票。

 

只看见一张征求意见稿,没看见正式方案;只看见1000万履约保证金,没看见4000万安置专款;只看见13户代表签字,没看见大多数被征收人点头。几位老人联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这份征收决定。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4)豫17行初31号

案由:行政征收案

审理法院:河南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等人

被告:某县人民政府

诉求: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李晓飞律师 李佳宸律师(实习)

 

三、法院观点

 

为实施某县商场片区旧城改造项目,被告某县人民政府作出案涉《房屋征收决定》,系本案适格被告。原告杨某等人提交了相应的房屋权利凭证,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因此有权提起本案行政诉讼,具有本案原告主体资格。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之规定,某县人民政府作出本案被诉的房屋征收决定涉及旧城区改造项目,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但经审查,某县人民政府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征收补偿资金专户存储、足额到位,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此,某县人民政府作出案涉房屋征收决定存在违法之处。但是,结合某县人民政府提交的《关于某商场片区综合开发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和张贴公告现场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案涉房屋征收决定涉及公共利益,且被告庭审中陈述的部分被征收人已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如撤销该房屋征收决定,将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因此,应确认被告作出的被诉房屋征收决定违法。原告起诉请求撤销,理由不足,不予支持。


四、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某县人民政府作出《某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履行胜诉判决-盛廷律所承办案例(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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