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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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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 征收村民宅基地,二十多年不给补偿?法院:重新作出补偿决定,充分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承办律师: 张洪涛 已被浏览25次更新时间:2025-12-15

一、案情简介

 

陈女士与女儿吴女士是广东某市村民,在本村有两宗宅基地房屋,2005年因高速公路建设需占用土地,在补偿协商一致前,一处宅基地上的12平方米建筑物就被强制拆除,土地用于修建高速桥墩。


2011年省政府作出用地批复,宅基地被纳入征收范围,但陈女士一家一直未获得补偿安置,房屋还无法翻建重建,且因离高架桥过近,居住环境也受到很大影响。


多年反馈无果,陈女士与女儿吴女士决定委托盛廷律师团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案交由张洪涛律师主要承办。


张洪涛律师帮助陈女士等人提起相关法律程序后,征收方作出了《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决定对陈女士等人两宗农村宅基地予以征收补偿,补偿方式为一次性货币补偿。


陈女士等人不服,首先,此前有12平米建筑物被强制拆除,但征收方在评估及补偿决定中未将此纳入补偿范围,对土地使用权价值评估标准偏低,临时安置居住费也计算错误,存在计算周期过短、面积认定不符的问题。


其次,此次征收在选定评估机构时,也存在程序违法。当事人和律师认为,这份补偿安置决定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


在张洪涛律师的帮助下,陈女士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征收方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要求限期重新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


二、庭审信息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5)粤20行初56号

原告:陈女士三人

被告:广东省某市人民政府

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

主要承办律师:张洪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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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不服市政府的行政征收补偿决定,对于市政府作出的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应进行全面审查。


在职权依据方面,由于涉案宗地为农村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市政府作为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作出涉案征收补偿决定职权依据充分。


以下本院对市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予以全面审查:


对于地上房屋的数量问题。本案中,陈某等人主张其宗地二上曾有建筑物,因高速项目建设拆除了上述建筑物,目前已被高速项目占用,而被告至今仍不清楚宗地二是否曾有地上建筑物的情形下,即按照宗地一、宗地二的现状对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进行评估,明显存在认定事实依据不足的情形。


对于货币补偿的金额。涉案宗地为农村集体土地,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以及第二十条第一款“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规定,评估机构的选定则应先协商,协商不成时再由其他方式决定。


本案中,被告在向陈某等人送达评估报告之后,才让签署同意选取广东某资产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房产进行评估的《评估服务机构选取确认表》,选定评估机构的程序明显违法。


综上,涉案《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存在认定补偿面积依据不充分,评估程序明显违法等问题,属于主要证据不足、明显不当情形,依法应予撤销。


市政府应根据征收安置补偿方案有关要求,遵循尊重农村村民意愿、公平合理补偿原则,在正确选择价值评估时点、确定被征收房屋(土地)的补偿价值的基础上,重新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充分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四、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

二、被告市人民政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重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宅基地征收责令补偿胜诉判决-盛廷律师代理胜诉案例(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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