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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 还没签订协议,街道办就组织强推村民蔬菜大棚?县人民法院:确认强制清除行为违法
承办律师: 翟祎 吴坤燊 已被浏览91次更新时间:2026-01-05
关键词 集体土地征收

一、案情简介

 

高先生是山东省某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承包土地并在地上建有蔬菜大棚。2023年1月,因某产业园项目需要,高先生的承包地被纳入征收范围,期间街道办多次与高先生就补偿问题进行沟通,并出具了《地上附着物评估明细表》,但因补偿过低,高先生与街道办始终未达成一致,于是没有签订任何补偿协议,也未领取任何补偿。


2024年8月,在双方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高先生发现承包地上的蔬菜大棚等地上附着物被强制清理,但高先生此前并没有看到强制清理的任何告知文件。


盛廷律师认为,街道办在未履行任何合法强制执行手续以及未与高先生就补偿事宜达成一直的情况下,采取强制手段清理高先生蔬菜大棚等地上附着物的行为在程序、实体上均涉嫌违法,严重侵害了高先生的合法权益。在律师的帮助下,高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5)鲁1321行初104号

案由: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案

审理法院:山东省某县人民法院

原告:高某

被告:某县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

诉求:请求依法确认被告强制清理原告地上附着物的行为违法

主要承办律师:翟祎律师 吴坤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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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原告高某系涉案地上附着物的权利人,与本案清除行为存在利害关系,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原告诉讼主体适格。


原告主张被告某街道办事处实施了被诉行政行为,被告亦认可实施了清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清除地上附着物系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本案中,被告未与原告就征地补偿达成一致,亦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未依照前述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执行行为,原告诉求确认被告强制清除涉案地上附着物的行为违法,本院予以支持。

 

四、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街道办事处于2024年8月强制清理高某位于某街道某村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的行为违法。

征收强推土地纠纷案-盛廷律师承办胜诉案例.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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