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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 自家房屋的雨棚突然被镇政府强拆,安徽村民陈先生选择拿起法律武器,将镇政府告上法庭
承办律师: 曾庆研 王宇 已被浏览1038次更新时间:2026-01-15

一、案情简介

 

陈先生称,2024年4月下午,镇政府组织数十人进入其家中,直接拆除了第三层搭建的彩钢瓦雨棚,律师认为,镇政府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属于违法强拆


镇政府则认为,该雨棚为未经批准私自搭建的违法建设,此前已下发《限期拆除通知书》,因陈先生未自行拆除,才实施强制拆除。然而,法院审理认为,镇政府在强制拆除前未依法履行催告、听取陈述申辩等法定程序,直接拆除行为违反《行政强制法》规定,构成违法。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这一判决再次明确:即便针对违建,行政机关也必须严格依法执行。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5)皖0207行初51号

案由: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审理法院:安徽省某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

被告:芜湖市某镇人民政府

诉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搭建的彩钢瓦雨棚的行为违法

主要承办律师:曾庆研律师 王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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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法第四章第一节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一般程序予以规定,概括而言,行政机关进行强制执行应当履行催告、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公告限期拆除等程序,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本案中,被告镇政府未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应程序,直接拆除案涉彩钢瓦雨棚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属违法行为。综上,被告镇政府强制拆除案涉彩钢瓦雨棚的行为违法,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四、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某镇人民政府拆除原告陈某的彩钢瓦雨棚的行为违法。

 安徽房屋强拆胜诉判决-盛廷律师承办胜诉案例(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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