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约定的还建面积只交付一半,剩余部分以区划调整、建设停滞为由长期推诿?湖北某区村民应先生历时12年维权,法院最终判决街道办按协议约定,交付剩余106.71平方米还建房屋,为其守住合法权益。
2013年2月,因当地轻轨1号线延长线工程建设需要,应先生与湖北某区某街道办事处签订《房屋及附着物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采取“还建为主”的补偿方式,街道办需向应先生交付合计230平方米的还建房屋,同时支付搬家费、过渡费等相关费用。
协议签订后,应先生按约定配合完成房屋拆迁,但街道办仅于2021年4月交付了一套123.29平方米的房屋,剩余106.71平方米还建面积迟迟未履行。此后,应先生多次要求街道办继续履行协议,却被以“还建小区建设未达标”“行政区划调整后权责未明确”等理由推诿。截至起诉前,街道办已拖欠1年多过渡费,现有过渡费标准也难以保障基本住房需求,应先生无奈之下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街道办继续履行协议。
【庭审信息】
案号:(2025)鄂0116行初64号
案由:行政协议履行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某区人民法院
原告:应先生(村民)
被告:湖北省某街道办事处
出庭负责人:涂某(副主任)
诉求:判决被告继续履行《拆迁补偿协议》
主要承办律师:黄雪玲律师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拆迁补偿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判决其承担继续履行责任。
本案中,协议虽未明确还建房屋交付时间,但属于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债权人可随时请求履行。街道办在协议签订后长达12余年的时间里,未全面履行还建义务,仅以行政区划调整、建设停滞等客观理由推诿,不能成为其拒绝履行协议的合法依据。应先生要求街道办交付剩余还建房屋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湖北省某街道办事处按照案涉《房屋及附着物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向原告应先生交付106.71平方米的还建房屋。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武汉市某区人民政府滠口街道办事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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