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承包地里的蔬菜被莫名清理?事后才村民才知道土地已被纳入征收范围,湖北某市某区两位村民遭遇“未补偿先清表”,在律师的协助下,法院最终判决街道办强制清除行为违法,并责令其三十日内作出赔偿决定,为村民守住合法权益。
应先生和应女士二人均为某村村民,持有合法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本村土地用于种植,承包期限至2028年12月。2023年8月,当地政府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将该村部分土地纳入政府储备项目征收范围,两位村民的承包地在征收范围内,但二人并不知道此事。
2024年8月29日,多名不明身份人员对两位村民承包地上种植的蔬菜实施强制清除,现场有村委会工作人员及村小组成员在场。此前,两人未收到任何强制清除告知书、决定书,也没有和征收部门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更没有获得任何安置补偿。直至蔬菜被清后,两人才通过相关公告确认土地已被征收,多次沟通无果后,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街道办强制清除行为违法。
明明是村委会实施“强制清表”,律师起诉街道办会获得支持吗?法院是这样判的。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5)鄂0116行初60号
案由: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违法及行政赔偿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某区人民法院
原告:应某、应某某(村民)
被告:某街道办事处
出庭负责人:王某(工作人员)
第三人:某村村民委员会
诉求:依法确认被告对原告承包地地上附着物强制清除的行为违法

三、法院认为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应承担强制清除行为的法律后果及该行为是否合法。
关于被告主体资格,案涉征收预公告明确由街道办组织土地现状调查,且街道办设立的改造工作指挥部负责该村片区拆迁事宜,补偿协议亦由该指挥部签订,足以证实街道办是案涉征收的具体实施单位,应为本案适格被告。
关于强制清除行为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征收土地应依法足额支付补偿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被征收人拒不交出土地的,需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被告在未对原告进行合理补偿、未作出强制清除决定的情况下,迳行清除承包地上的蔬菜,违反法定程序,该行为应确认违法。
四、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街道办事处于2024年8月29日强制清除原告应某某、应某承包土地上附着物的行为违法;
二、被告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对原告应某某、应某作出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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