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依法纳入征收范围,两次补偿决定均被撤销后区政府却以“不影响项目建设”为由拒绝征收补偿。湖北某村村民蔡先生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法院最终判决撤销政府作出的《答复函》及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责令区政府限期对补偿申请作出处理。

一、案情简介
蔡先生在湖北省某区拥有一处合法商业房屋,证载建筑面积约200平方米,2016年10月,该房屋被区政府纳入市轨道交通某线工程征收范围,区政府发布了《房屋征收决定书》及补偿方案。
因未能与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区政府于2022年6月首次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但该决定因未保障蔡先生公平补偿权,被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2023年12月,区政府第二次作出补偿决定,仍未考虑迟延履职的影响,再次被市政府复议撤销。此后,区政府未再主动履行补偿职责……
2024年8月,蔡先生向区政府寄送《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要求重新拟定补偿方案、依法评估并给予安置补偿。同年10月,区政府作出《答复函》,以相关事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为由拒绝履职。蔡先生不服该答复,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于2025年2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房屋不影响地铁项目建设、区政府无补偿职责”为由,驳回其复议请求。
蔡先生认为,区政府作为征收主体,负有法定补偿职责,其拒绝履职及市政府的复议决定均违法,在本案主要承办律师刘峥峥律师的协助下,蔡先生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5)鄂01行初97号
案由: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复议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蔡某某(公民)
被告:某市人民政府、某区人民政府
诉求:1.撤销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X政复决[2025]第34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 撤销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履行职责申请书答复函》;
3.判令区政府支付房屋补偿款及利息
主要承办律师:刘峥峥律师

三、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区政府是否对案涉房屋负有征收补偿法定职责。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依法履行补偿职责。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得随意变更;若确需变更征收决定,应遵循正当程序,包括评估论证、公告送达等,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与申辩权。
本案中,区政府虽提交专题会议纪要及沟通录音,主张因房屋不影响地铁项目建设决定不予征收,但该会议纪要未对不予征收的正当性进行充分论证,且未履行公告程序,亦未有效送达不予征收决定。后续相关部门的信访答复仍提及可重新评估协商补偿,区政府在《答复函》中也指引蔡某某向征收部门咨询,可见其对“不予征收”的态度前后矛盾。此外,案涉房屋所有权证已被注销,土地规划为公共设施用地,区政府以“不予征收”为由拒绝履行补偿职责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区政府作出的《答复函》及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均存在不当,应予撤销。因两次补偿决定已被撤销,在区政府未做出补偿决定的情况下,法院不宜直接认定补偿金额,故责令区政府限期对蔡哞哞的补偿申请作出处理。
四、胜诉裁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七十九条等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区人民政府于2024年10月16日作出的《履行职责申请书答复函》
二、撤销市人民政府于2025年2月14日作出的X政复决[2025]第34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三、责令区人民政府对原告蔡某某履行补偿职责的申请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作出处理;
四、驳回原告蔡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区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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