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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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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 地铁施工围挡阻断排水致房屋被淹?法院:中铁N局赔偿并恢复排水!
承办律师: 史梦舟 已被浏览10次更新时间:2026-03-10

一、案情简介


公民合法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施工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应避免侵害周边群众合法权益,因过错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需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辽宁省某村村民杜先生通过继承合法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房屋建筑面积335平方米。2024年4月,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在附近承建地铁一期工程时,在杜先生房屋西院墙外堆放大量土方,并在门前设立围挡,直接阻断了房屋唯一的排水沟。


2024年7月,村里发生降雨后,因排水系统被阻断,雨水倒灌至杜先生屋内,导致木质地板、家具、衣物等物品被浸泡损坏。杜先生多次与施工方沟通无果后,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代理其案件。本案交由史梦舟律师、王宇律师(实习)主要承办。律师介入后,迅速进行案情构建并提起诉讼,要求中铁某局清除土方、拆除围挡、恢复正常排水,并赔偿财产损失10000元。


中铁某局辩称,案涉工序已分包给其他公司,施工行为获政府许可且在红线范围内,雨水倒灌系特大降雨这一不可抗力导致,与施工行为无因果关系,且已多次协助杜先生恢复排水,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对此如何判决?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5)辽0102民初15513号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某区人民法院

原告:杜某

被告: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

诉求:1.判令被告赔偿财产损失10000元;

2. 清除房屋周边土方、拆除围挡,恢复正常排水;

主要承办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史梦舟律师

 

三、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中铁某局的抗辩意见存在自相矛盾的地方。其一方面否认施工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另一方面又承认多次协助恢复排水,结合现有证据及各方陈述,能够认定施工方设立围挡的行为阻断了排水沟。

虽地铁建设属于民生工程,公民应具有一定容忍义务,但案涉围挡设立时间近两年,施工方未举证证明该行为具有完全合理性及必要性,其施工不当与杜某房屋被淹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关于损失金额,因双方未申请司法评估,法院综合受损物品使用程度及市场价格,酌情认定损失为5000元。


四、胜诉裁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等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拆除位于杜先生房屋门前的围挡,恢复正常排水;

二、被告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杜某财产损失5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被告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辽宁地铁建设损坏房屋案胜诉判决-盛廷律师承办胜诉案例.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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