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合法的房屋及财产权益受法律严格保护,即便签订搬迁协议,也应遵守约定腾空期限,未到履行期限即径行拆除、未妥善处置室内物品的,仍属于违法行政强制行为。安徽的焦先生因化工园区搬迁遭强拆,起诉后却遭法院驳回,二审法院最终改判确认镇政府强拆行为违法。
一、案情简介
焦先生是安徽省某县村民,其合法房屋因化工园区建设被纳入搬迁范围。2024年12月15日,镇政府以强制措施迫使焦先生妻子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未就安置地点、细节达成一致,也未给时间搬离屋内生产设备、生活用品。次日(12月16日),镇政府直接将房屋强拆,大量财物被掩埋损毁。
焦先生不服,起诉请求确认强拆违法,一审法院以“已签协议、已付补偿款”为由驳回诉请。焦先生随即上诉,提出二审,二审法院认为主张协议非本人真实意思、签订主体不适格、土地未批先征、强拆程序严重违法。焦先生的冤情终于得到伸张。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5)皖12行终550号
案由:房屋强拆违法
审理法院:安徽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告):焦先生
被上诉人(被告):安徽某镇人民政府
核心诉求:确认强拆房屋行为违法
主要承办律师:盛廷律师事务所 苑家豪律师 杜晨律师(实习)

三、法院观点
镇政府虽于协议签订,次日即将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款通过银行转账形式支付给焦某某,但协议约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尚未届满,即便依照政府主张的房屋所有权已经转移,双方仍应遵守自动履行期限的约定,在不能举证该户主动自行腾空的前提下,仍系行政强制行为,需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对室内物品等妥善登记、处理。镇政府声称其系协助焦某某及家人自行拆除案涉房屋的证据不足以支撑该主张,故应承担不利后果。案涉协议约定“自打款之日起30日内腾空交房”,但镇政府在签约、打款次日就强行拆除,履行期限尚未届满,一审裁判中与该节事实认定不符处,本院予以指正。
四、胜诉裁判
综上,对焦某某的上诉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皖1226行初63号行政判决;
二、确认某镇人民政府2024年12月16日强制拆除焦某某房屋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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