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针对村委会不公开村务信息的情况,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履行监督职责,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需在法定期限内开展调查核实、督促公开工作并答复申请人,逾期不履职的属于行政不作为,复议机关应予纠正。
一、案情简介
蔡先生、陈先生系河北某村村民,为核实村内集体土地征收相关的补偿款分配、集体项目落地等核心村务信息,二人于2025年向当地某镇人民政府邮寄《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要求镇政府依法履行监督职责,责令村委会公开对应村务信息。镇政府签收申请后,超过法定答复期限未作出任何回应,也未开展任何实质核查、督促工作,严重侵害二人的法定知情权。二人遂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介入维权。本案交由翟祎律师、王张雯律师(实习)主要承办,在律师的协助下,二人向河北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复议信息
案号:X政复〔2025〕619号
案由:不履行村务公开监督职责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河北某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蔡先生、陈先生
被申请人:河北某镇人民政府
主要承办律师:翟祎律师、王张雯律师(实习)

三、机关认为
复议机关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反映的村务公开问题负有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监督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任何答复,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针对申请事项开展了相应的调查、核实、督促工作,属于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该行为违法。
四、复议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河北某镇人民政府于本决定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出的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依法作出处理。
【盛廷律师案件启示】
村民遇到村委会拒不公开村务信息、乡镇政府不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可留存好申请邮寄凭证、签收记录等证据,在法定期限内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法定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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