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协议还没签,合法的房屋就被强制拆除了?山东某县村民高先生的房屋因棚户区改造被纳入征收范围,在未就补偿事宜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突然遭到街道办强制拆除……
一、案情简介
高先生在山东某村拥有一处合法房屋及宅基地,房屋为继承所得,2010年翻建后用于经营旅馆,2011年换发房屋所有权证。2020年9月,县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将片区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高先生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补偿标准参照相关文件执行。
后续,街道办批复同意发布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社区也通过张贴公告、召开会议等方式宣传政策,高先生在《征收估价现场勘察记录表》上签字,确认了房屋及附属物现状。但因双方对补偿安置方案存在分歧,始终未签订补偿协议,高先生也未领取任何补偿款项。2024年11月5日,街道办组织人员对案涉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拆除过程中还造成高先生及其家人人身伤害。事后,街道办工作人员分三次向高先生的妻转账共计两万余元,但未明确款项性质。
高先生认为,街道办在未履行法定催告程序、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强行拆除其合法房屋,行为严重违法,遂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该强拆行为违法。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6)鲁0881行初23号
案由:行政强制纠纷(强制拆除违法)
审理法院:山东省某市人民法院
原告:高某某(村民)
被告:某街道办事处
出庭负责人:连某(法治和社会治理办公室主任)
诉求:依法确认被告2024年11月5日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
主要承办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翟祎律师、王张雯律师(实习)

三、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权由法律明确设定,街道办事处并非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法定主体,无权直接实施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街道办在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未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且未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迳行组织人员拆除原告房屋,违反法定程序,该强拆行为缺乏法律依据。虽被告辩称原告知晓征收事宜、签字确认勘察记录且收到部分款项,但勘察记录仅系对房屋现状的确认,转账款项未明确为补偿款,均不能视为原告认可强拆行为及补偿标准,故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因案涉房屋已被拆除,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依法应确认该强拆行为违法。
四、胜诉裁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某街道办事处于2024年11月5日拆除原告高先生位于山东省某街道某村房屋的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街道办事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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