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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 申请村务公开遭拒,区政府不履行监督职责?市政府:六十日内进行处理
承办律师: 翟祎 已被浏览28次更新时间:2026-04-09

一、案情简介

 

村民对征地相关村务信息享有法定知情权,村委会不依法公开的,县级政府负有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的法定职责,仅作程序转办、未实质督促落实,属于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

 

山东的杨先生系某矿区村民,因绕城高速改扩建项目,其承包地被纳入征收范围,未签订补偿协议、未领取补偿款。为查清征地面积、补偿款数额、分配方案及会议决议等关键信息,2025年7月25日,杨先生依法向村委会邮寄村务公开申请,村委会签收后拒不答复。

 

2025年8月13日,杨先生向区政府提交《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请求履行监督职责。区政府签收后,仅将事项转办至街道办,未开展实质核查、未督促全面公开,也未向杨先生作出书面答复。虽复议期间村委会出具答复书,但内容缺项、漏项,未完整回应申请内容。

 

杨先生的律师认为区政府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遂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复议信息

 

案号:X政复决字〔2025〕2193号

案由:不履行村务公开监督职责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山东某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杨先生

被申请人:某区人民政府

主要承办律师:盛廷律师事务所 翟祎律师、李莹律师(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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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机关认为

 

复议机关审理认为,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对村民反映的村务公开问题负有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村务公开申请书》后,负有进行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诉求,将相关材料转到街道办事处等单位予以处理。街道办事处向村委会作出《街道办事处关于责令村务公开的通知》,虽村委会于行政复议期间作出《信息公开答复书》进行回复,但该《信息公开答复书》存在缺项、漏项,并未完全对申请人所有的公开申请进行回应,应认定被申请人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

 

四、复议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于六十日内对申请人的监督申请进行处理。

 山东高速扩建征收土地补偿纠纷案复议决定-盛廷律师承办胜诉案例.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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