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1999年,山东某汽汽车修配总厂因项目工程建设,刘先生位于村内的房屋被拆除。汽车修配总厂与刘先生协议,将刘先生回迁安置在幸福村(化名,下同)的一处楼房,该房屋在2000年左右交付。
刘先生在这套房屋住了二十年,2020年他们迎来了第二次拆迁。2020年6月10日,区里启动对幸福村的城中村改造工程,刘先生居住的房屋在本次城中村改造范围内。
因不认可补偿标准,刘先生未完成签约搬迁。谁承想,2024年5月,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启动调查,以该楼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于2024年8月28日对建设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值得注意的是,这份决定直到一个多月后的10月8日才送达给实际居住人刘先生。
刘先生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却以房屋无规划许可、执法程序合法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在盛廷律师帮助下,刘先生提起上诉,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颠覆性改判。
二、庭审信息
审理法院:山东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25)鲁01行终12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由:撤销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主要承办律师:曹广律师、尹卓越律师

三、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的重点是被上诉人区执法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目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范围内普遍存在规划建设手续不完善甚至缺乏的情况,该事实因历史原因、农村发展程度及行政管理的实际情况等因素而客观存在,并非农村村民(居民)能够单方克服和解决。
本案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上诉人所有的房屋因1999年某项目工程建设占用其宅基地和房屋,从而获得的安置房屋。
汽车修配总厂在建设上述安置房屋时,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虽然是事实,但从上诉人获得涉案房屋的经过看,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非上诉人过错,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所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亦不应由被上诉人承担。
正当程序原则是衡量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重要原则之一,该原则要求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政执法程序必须合法,且目的必须具有正当性。
在涉案房屋已被纳入城中村改造期间,被上诉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其真正执法目的应是促拆,明显属于“以拆违代拆迁,以拆违促拆迁”的行为,故被上诉人的执法行为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要求,明显不当。本院建议上诉人积极对接拆迁部门,妥善理性地解决自己的相关拆迁补偿事宜。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四、胜诉裁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五项、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某区人民法院(2025)鲁0102行初27号行政判决;
撤销被上诉人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4年8月28日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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