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补偿谈不拢,合法房屋被拆后行政机关竟以“误拆”为由推脱责任?
一、案情简介
任女士是四川省某村村民,合法持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在村内拥有宅基地房屋,该房屋因当地特种玻璃厂建设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因双方就补偿安置标准未达成一致,任某某始终未签署补偿安置协议,也未领取任何征收补偿款项。
2025年6月14日,任女士的房屋被不明人员强制拆除,屋内生产生活物品大量损毁。任某某报警后,属地街道办事处辩称房屋系施工人员“误拆”,拒绝承担违法责任。多次沟通无果后,任女士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代理其案件,本案交由吴奇龙律师、许钧涵律师(实习)主要承办代理维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街道办事处的强拆行为违法。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5)川1303行初261号
案由:强制拆除房屋违法
审理法院:四川省某区人民法院
原告:任某某(村民)
被告:某街道办事处
出庭负责人:蒲某某(工作人员)
诉求:确认被告2025年6月14日强制拆除原告合法宅基地房屋的行为违法
主要承办律师:吴奇龙律师、许钧涵律师(实习)

三、法院认为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强拆责任主体认定及行为合法性。
关于责任主体:案涉征收项目明确由某街道办事处作为属地拆迁实施单位,负责征收范围内的补偿安置、腾空拆除等工作,案涉房屋处于征收范围内,街道虽辩称系施工人员误拆,但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依法推定街道办事处为案涉强拆行为的责任主体,系本案适格被告。
关于强拆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征收集体土地过程中,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安置决定,被征收人拒不交出土地的,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方可实施拆除。本案中,街道办事处在未与原告达成补偿协议、也未履行任何法定强制程序的前提下,迳行拆除原告合法房屋,明显违反法定程序,该强拆行为依法应确认违法。
四、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某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原告任某某位于某村的宅基地房屋的行为违法;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某街道办事处负担。

盛廷律师提醒:
征收过程中以“误拆”“施工单位自主行为”为借口推脱强拆责任,是行政机关常见的规避违法责任的手段。征收范围内未签约房屋被拆除,且拆除行为与征收项目高度关联的,除非行政机关能提交相反证据,否则推定征收实施单位为责任主体。被征收人遇到此类情况,要第一时间固定强拆现场证据、及时报警留存报警记录,通过法定途径锁定责任主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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