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一方在合同已实际履行十余年后,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违背诚信原则主张合同无效的行为,难以得到司法支持。湖北的赵先生十七年前受让国有划拨土地后一直实际占有使用,却被原转让方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返还土地,在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协助下,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一、基本案情
赵先生于2008年与湖北某供销合作社签订《资产转让(出售)合同书》,约定供销合作社将其持有的5673.4㎡国有划拨商业用地及地上资产以13万元价格转让给赵先生。合同签订后,赵先生按约付清了全部转让款,供销合作社也向赵先生交付了土地及权属原件,合同经当地法律服务所见证,赵先生后续实际占有、使用案涉土地长达十余年,因双方始终未完成转让审批及权属变更登记。
2025年,供销合作社以“国有划拨土地转让未经政府审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提起诉讼,主张案涉转让合同无效,要求赵先生返还全部案涉土地。赵先生认为对方的主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遂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应诉。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5)鄂1003民初4018号
案由:资产转让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某区人民法院
原告:湖北省某供销合作社
被告:赵先生
原告诉求:
1.确认双方2008年4月29日签订的《资产转让(出售)合同书》无效;
2.判令被告返还案涉5673.4㎡国有土地;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主要承办律师:翟祎律师、王张雯(实习)
三、法院认为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国有划拨土地资产转让属于需经有权机关批准才生效的合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合同经过批准,故属于欠缺生效要件而未生效,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未生效合同已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对双方具有一定的拘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撤回、解除、变更,当事人应继续履行报批义务。本案中双方已实际履行付款、交付标的物的核心合同义务长达十余年,原告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土地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法律小贴士:
“未生效合同”与“无效合同”有本质区别——前者是合法成立的合同因欠缺批准等生效条件暂未产生完全效力,可通过补办手续补救;后者是自始、确定、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
四、胜诉判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湖北省某供销合作社的全部诉讼请求。

【盛廷律师办案提醒】
土地类资产交易中,转让方在合同已实际履行多年后,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要求返还资产的,本质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谋取土地升值不当利益的不诚信行为,不会得到司法支持。受让方遇到此类情况,应及时留存合同、付款凭证、实际占有使用的相关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交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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