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河北张家口市村民许某在本村合法拥有承包地一处,该承包地已被当地农贸市场占用。许某通过政府信息公开途径得知,其名下案涉承包地已被依法转用征收,但截至目前,许某从未与相关部门签订任何形式的补偿安置协议,其合法的补偿权益未得到保障。
为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2025年8月7日,许某通过邮寄方式向某市人民政府提交《请求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明确要求市政府依法履行安置补偿法定职责,对其被征收承包地予以合理补偿。某市人民政府签收该申请书后,直至许某提起相关救济程序,始终未就其申请作出任何答复,属于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鉴于某市人民政府的不作为行为,许某决定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希望通过律师的介入,依法维权。本案交由翟祎律师、王张雯律师(实习)主要承办。在律师的专业指导下,许某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督促某市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
针对许某的复议请求,市人民政府提出抗辩,却辩称目前正处于调查核实阶段,履行期限尚未届满,其行为不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许某所述的案件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市人民政府对许某不具有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不应承担相关补偿义务。
二、复议信息
案号:冀政复决(2025)3-595号
案由:承包地补偿纠纷
复议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
原告:许某(村民)
被告:某市人民政府
政府负责人:赵某和张某(镇工作人员)
主要承办律师:翟祎律师、王张雯律师

三、机关认为
经审理查明,许某曾在张家口某区某村有承包地,2001年其与村委会签订《经济补偿协议书》(已公证),约定村委会收回其0.54亩承包地并给予补偿;同年10月,河北省政府批复同意张家口市征用相关集体耕地,许某案涉承包地在征收范围内。2025年8月6日,许某向某市人民政府邮寄履职申请,市政府次日签收后,至本案审理结束未作任何处理答复。
河北省人民政府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相关条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法定职责。许某主张其承包地被征收未获补偿并提出履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某市人民政府作为征收实施主体,签收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答复,已构成行政不作为。
四、复议裁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院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收到本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于2025年8月7日提交的《请求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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