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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 河北轨道交通建设征收:未签补偿协议,继承房屋就遭强拆?中级人民法院:区政府强拆违法
承办律师: 常茂生 陈杰 已被浏览8次更新时间:2026-07-07
关键词 土地征收

通过合法继承取得的房屋遇到征收,还没签补偿协议,就被直接强拆,当事人该如何维权?河北的赵先生在律师协助下,最终拿到法院胜诉判决,确认征收方的强拆行为违法。

 

一、基本案情

 

赵先生合法继承其母亲遗留的村办企业集资宿舍楼房屋,持有对应住房使用证及当年集资款缴费凭证,该房屋因当地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启动后,因双方对补偿标准存在分歧,赵先生始终未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也未领取任何补偿款项。2025年2月27日,征收部门在未落实补偿、未履行任何法定拆除程序的情况下,将赵先生的涉案房屋强制拆除,屋内合法财产也遭受不同程度损失。

 

赵先生认为征收方的强拆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侵害自身合法财产权益,多次沟通无果后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本案交由常茂生律师、陈杰律师主要承办。在律师的协助下,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5)冀01行初535号

案由:房屋强制拆除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居民)

被告:某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

第三人:某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诉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

主要承办律师:常茂生律师、陈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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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有焦点有三个:一是原告主体资格是否适合;二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是谁;三是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持有涉案房屋的住房使用证、集资款缴费凭证及亲属关系证明,依法继承房屋相关权益,与涉案房屋拆除行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具备本案原告主体资格。

 

某区人民政府作为案涉征收项目的法定组织实施主体,应当对征收范围内的强制拆除行为承担主体责任;某街道办事处不具备独立实施强制拆除的法定职权,其参与拆除的行为视为接受区政府的行政委托,相应法律后果由区政府承担,无需单独承担责任。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行政机关不具有自行强制拆除合法房屋的法定职权,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某区人民政府在未与赵某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未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及强制拆除决定、未履行催告、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法定程序的前提下,直接实施强制拆除,明显违反法定程序,拆除行为依法应确认违法。

 

四、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法院最终判决:


一、确认被告某区人民政府于2025年2月27日强制拆除原告赵某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

二、驳回原告赵某对某街道办事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某区人民政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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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办案律师提醒:

 

通过继承取得的合法房屋遇征收时,继承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征收补偿,被征收人要妥善保管住房使用证、缴费凭证、继承相关证明等权属材料,作为主张补偿权益的依据。遇到未签订补偿协议、未履行法定程序就被强拆的情况,要第一时间固定强拆证据,在法定6个月起诉期限内通过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维权,确认强拆违法后可进一步主张相应赔偿,保障自身合法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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