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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土地征收胜诉案例 | 分配方案被排除在外,申请监督镇政府却敷衍履职?法院:撤销答复及复议决定,责令依法履职
承办律师: 常茂生 龚河会 已被浏览5次更新时间:2026-07-26

导读:甘肃的蒋某因村集体征地补偿分配方案被排除在分配范围外,申请镇政府履行监督职责遭拒,复议申请也被维持。在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协助下,法院最终判决撤销镇政府答复及复议决定,责令镇政府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一、案情简介


蒋先生1990年因婚将户口迁入甘肃省某村,取得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合法享有承包地权益。2011年该村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2016年村委会作出《集体款及宅基地分配方案》,以蒋先生属于"插花移民"为由,将其排除在补偿分配范围之外,未向其发放任何征地补偿款。蒋先生多次维权未果后,于2025年5月向属地镇政府邮寄《履行监督职责申请书》,要求镇政府责令村委会改正分配方案中的违法内容。镇政府收到申请后,仅向村委会下发了督促整改通知,在村委会回复方案合法后,便作出答复称案涉分配方案符合法定程序,驳回了蒋先生的申请。蒋先生不服该答复向某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镇政府的答复。蒋先生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6)甘0102行初26号
案由:不履行村务监督法定职责、行政复议纠纷
审理法院:甘肃省某区人民法院
原告:蒋某(村民)
被告:甘肃省某镇人民政府、甘肃省某区管理委员会
第三人:某村村民委员会
诉讼请求:1.撤销被告某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案涉《答复书》;2.责令被告某镇人民政府对案涉分配方案履行监督职责,责令村委会改正违法内容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3.撤销被告某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案涉《行政复议决定书》
主要承办律师:常茂生律师、龚河会律师


甘肃·征地补偿分配·盛廷律师承办胜诉案例——常茂生律师、龚河会律师.png

甘肃·征地补偿分配·盛廷律师承办胜诉案例——常茂生律师、龚河会律师


三、法院认为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应当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且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不得侵害村民合法财产权益,乡镇人民政府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分配方案负有责令改正的法定监督职责。


本案中,镇政府主张案涉分配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程序合法,但未提交会议召开取得村民会议合法授权的有效证据,其程序认定缺乏事实依据。


其次,根据生效裁判文书查明的事实,蒋某已合法取得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法应当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分配权益,案涉分配方案将其排除在外,明显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镇政府未对分配方案的合法性进行实质审查,仅以村委会单方回复即认定方案合法,作出的答复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区管委会作出的维持该答复的复议决定,同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并予以撤销。


四、胜诉裁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某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案涉《行政复议决定书》;

二、撤销甘肃省某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案涉《答复书》;

三、责令甘肃省某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蒋某提出的履行监督职责申请依法履行法定监督职责;四、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甘肃征地补偿分配胜诉判决-盛廷律师承办胜诉案例书.png

甘肃征地补偿分配案件胜诉判决书——盛廷律师承办


五、盛廷律师办案提醒


第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村民享有征地补偿分配权益的核心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应当与其他成员平等享有征地补偿款分配权益。任何分配方案不得以"插花移民""外来户"等名义违法剥夺成员的平等分配权,否则构成违法。


第二,村民遇到村集体分配方案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履行监督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乡镇人民政府对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分配方案负有责令改正的法定职责,不得以"已经村委会讨论通过"为由敷衍了事,必须对分配方案的合法性进行实质审查。


第三,乡镇政府敷衍履职、拒不纠错的,村民有权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维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对行政机关不作为不服的,可在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村民切勿因等待行政机关答复而错过法定维权期限,保障自身合法财产权益。


六、常见问题解答


问:村集体征地补偿分配方案侵害村民权益怎么办?
答:村民可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履行监督职责,要求责令村委会改正违法分配方案。乡镇政府拒绝履职或敷衍了事的,可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责令其依法履职。


问:镇政府以"分配方案已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为由拒绝监督怎么办?
答: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侵害村民合法权益。镇政府以程序合法为由拒绝实质审查分配方案的合法性,属于敷衍履职,村民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督促镇政府履行法定监督职责。


核心提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享有征地补偿分配权益的基础,任何分配方案不得以"插花移民""外来户"等名义违法剥夺村民的平等分配权。乡镇政府对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分配方案负有实质审查的法定监督职责,不得以"已经村委会讨论通过"为由敷衍了事。村民遇到分配方案侵害权益,切勿等待观望,应尽快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维权,以免错过法定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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