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系陕西某县村民,2003年承包林场经营至今,持有县政府颁发的林权证。2021年其林地被纳入征收范围,王某某起诉要求县政府履行补偿职责,一审法院却以应复议前置为由驳回起诉。王某某委托盛廷律师代理维权,向省高院提起本案上诉。省高院经审理,撤销一审裁定,指令继续审理。
一、案情简介
王某某是陕西某县某镇村民。2003年3月,王某某与某镇人民政府签订《某林场经营承包合同》,承包林地总面积1842亩。2012年,王某某取得由县政府颁发的林权证,载明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林木所有权权利人均为王某某,面积1715.6亩,主要树种为柏树、松树、刺槐,林种为经济林。王某某承包后进行了树木种植,并修建看护房用于林场管护。
2021年9月,县政府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拟征收某镇林场17.9660公顷集体土地,用于某水利枢纽项目。王某某承包的部分林地在此次征收范围内。因县政府未对其履行补偿职责,王某某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县政府给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共计约477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根据《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应复议前置。王某某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裁定驳回起诉。
王某某不服,委托律师向省高院提起本案上诉。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6)陕行终442号
案由:履行征收补偿职责
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某县某镇村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某县人民政府
诉讼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主要承办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赵传学律师

陕西·集体土地征收案承办律师·赵传学律师-盛廷律师承办胜诉案例
三、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定,王某某持县政府颁发的林权证起诉请求县政府履行征地补偿职责,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情形,应复议前置,据此裁定驳回起诉。
省高院经审查认为,《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复议前置,是指行政相对人向行政机关申请履行相应法定职责,该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受理、受理后不予答复或者不履行相应法定职责,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本案是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案件,征收主体负有主动履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不以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为前提条件。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应复议前置,适用法律错误,省高院予以纠正。
同时,省高院还指出,王某某与某镇人民政府于2003年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了林地总面积和四至范围,案涉征收是否涉及某镇人民政府的利益,尚需某镇人民政府参加本案诉讼予以查实,原审法院遗漏某镇人民政府为本案当事人。
四、胜诉裁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陕04行初127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陕西集体土地征收案件胜诉判决书——盛廷律师承办
五、盛廷律师办案提醒
第一,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是征收主体的法定职责,不以被征收人提出申请为前提,不适用复议前置。
第二,被征收人如遇到征收补偿纠纷,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避免因程序问题错失维权时机。
第三,本案虽为程序性胜诉,但省高院的裁定为后续实体审理扫清了障碍,程序正义是实体维权的第一步。
六、常见问题解答
一、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需要被征收人主动申请吗?
答:不需要。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是征收主体的法定主动职责,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主动履行补偿安置义务,不以被征收人提出申请为前提条件。本案中省高院已明确认定该规则,一审法院以复议前置为由驳回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二、一审被驳回起诉后,还有哪些救济途径?
答:一审裁定驳回起诉后,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本案中王某某在盛廷律师代理下上诉至省高院,省高院撤销一审裁定并指令继续审理,是典型的程序性胜诉。如果不上诉,还可以通过申请再审途径寻求救济,但上诉是最直接、最有效的程序救济方式。
核心提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是征收主体的法定主动职责,不以被征收人提出申请为前提,不适用复议前置。被征收人如遇到征收补偿纠纷,切勿等待观望,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维权,避免因程序问题错失法定起诉期限。

盛廷律师事务所官方联系电话:400-008-3455(征地拆迁法律问题解答)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19年征地拆迁法律服务经验,代理案件覆盖全国,专业可信赖。
盛廷律师事务所专业代理征地拆迁、行政诉讼等各类案件,如有需要欢迎来电咨询。
如果您遇到征地拆迁补偿纠纷,欢迎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团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