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某村小组集体土地被纳入城中村改造征收范围,却收到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处罚决定。村小组委托盛廷律师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认定处罚决定事实不清,依法予以撤销。
一、案情简介
广西某村小组的集体土地被纳入某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范围。村小组曾就案涉地块向有关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村委会也向自然资源部门出具了土地使用证明。然而,2025年7月,某综合行政执法局以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对村小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于2025年7月27日前自行拆除案涉房屋,逾期不拆除将依法强制拆除。
盛廷律师分析认为,案涉房屋建设于征收预公告发布之前,且房屋所在地块规划性质为建设用地,并非严重违反城乡规划的情形,被告仅依据自然资源局的复函认定房屋属于不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在律师的协助下,村民小组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6)桂0107行初42号
案由:责令限期拆除
审理法院:广西某人民法院
原告:广西某村小组股份经济合作社(村小组)
被告:某综合行政执法局
出庭负责人:欧某(副职负责人)
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X综执法罚2500421号)
主要承办律师:陈杰律师、李婷欣律师(实习)

广西城中村改造案-承办律师陈杰律师 李婷欣律师(实习)
三、法院认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依据某自然资源局的复函认定涉案建筑属于不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但该复函是根据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蓝线图范围来认定的,并未回答涉案房屋建设时是否符合规划用途、是否属于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原被告均认可涉案建筑建设于征收预公告发布前,原告主张建筑建于2006年,远早于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复时间,但被告并未查明涉案建筑的建设时间,也未查明排除征收影响后涉案建设是否符合相关土地规划建设用途。故被告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
四、胜诉裁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某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5年7月21日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X综执法罚2500421号);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某综合行政执法局负担。

广西城中村改造案判决书-(2026)桂0107行初42号——撤销处罚决定
五、盛廷律师办案提醒
第一,征收过程中以拆违名义推进拆迁,属于常见违法手段。对于此类案件,建设时间、土地性质、是否属于可补办手续消除影响等关键事实的查明,往往决定了处罚决定的合法性。本案中,法院正是因被告未查明建设时间等关键事实而撤销了处罚决定,为村集体维护了合法权益。
第二,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处罚决定后,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为6个月内(《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切勿消极等待,错过法定维权时效。
第三,案涉房屋已被强制拆除的,确认强拆违法之诉可同步推进。处罚决定被撤销后,行政机关依据该处罚决定实施的强拆行为即丧失合法基础,被征收人可另行提起确认强拆违法之诉,为主张行政赔偿奠定基础——行政赔偿诉讼时效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年(《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
六、常见问题解答
(一)征收拆迁中以拆违名义强拆,被征收人如何应对?
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处罚决定后,应立即核查三项关键事实:一是房屋建设时间是否早于征收预公告发布日,若早于征收启动,则属于以拆违代征收;二是房屋所在地块规划性质,若属于建设用地而非农用地或绿地,不属于严重违反规划;三是是否属于可补办手续消除影响的情形,如属于可改正情形,不得直接责令拆除。对事实不清的处罚决定,应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及时锁定违法证据,阻断强拆程序。
(二)处罚决定被撤销后,房屋已被强拆,还能主张赔偿吗?
可以。处罚决定被法院撤销后,行政机关依据该处罚决定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即丧失合法基础,被征收人可另行提起确认强拆违法之诉及行政赔偿之诉。赔偿范围包括房屋重置价值、室内物品损失、搬迁费及过渡安置费等。行政赔偿诉讼时效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年内(《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建议在处罚决定被撤销后尽快启动赔偿程序,避免超过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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