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湖北某市的鄂先生和崔女士继承的房屋被纳入公园建设征收范围,八年来从未见过正式征收决定,房屋却在拆除相邻建筑时被损坏。二人委托盛廷律师起诉,法院认定征收缺乏合法决定、评估程序违法,撤销补偿决定并确认房屋损害行为违法,有效阻止了违法征收程序的推进。
一、案情简介
鄂先生(化名,下同)和崔女士(化名,下同)在湖北某市某社区拥有一处合法房屋,土地面积141.64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137.89平方米。房屋原系崔女士丈夫所有,丈夫去世后由崔女士和鄂先生依法继承。该房屋一直用于对外出租经营。
2017年,因当地公园建设项目,案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然而,鄂先生和崔女士始终未看到正式的征收决定公告,相关单位作出的分户评估报告在评估机构选取、评估程序及评估报告形式等方面均未遵照法律规定进行,也未告知救济权利。由于认为征收程序违法且评估结果低于房屋实际价值,二人一直未签订补偿协议。
2025年3月1日,鄂先生和崔女士发现案涉房屋被严重损坏。相邻已被征收的二层楼房在拆除过程中,大量建筑垃圾堆放原地,混凝土预制大板倾斜倚靠在案涉房屋侧墙,导致房屋墙体出现大面积破损和多处不规则大洞,屋顶也出现破损,屋架、旧木板等内部构件外露。
2025年4月10日,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提供货币补偿约51万元或产权调换两种安置方式。鄂先生和崔女士对该决定不服,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补偿决定并确认房屋损害行为违法。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6)鄂07行初4号
案由:撤销征收补偿安置决定、确认房屋损害行为违法
审理法院:湖北某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鄂某、崔某(居民)
被告:某区人民政府
出庭负责人:刘某(副区长)
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破坏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2.撤销被告作出的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盛廷编号:2025-0605
主要承办律师:刘笑律师、孟园园律师

三、法院认为
关于征收补偿决定的前提基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征收决定是征收补偿法律关系的基础,补偿决定必须在合法征收决定的前提下作出。本案中,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已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即便征收系依照市政府会议纪要作出,但会议纪要系行政机关内部工作文件,不能替代法定的房屋征收决定。被告在缺乏合法征收决定的情况下作出被诉补偿决定,属于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
关于评估机构的选定:被告于2025年2月8日向原告送达《关于选定评估机构通知书》,2月17日评估机构即进场实地查勘。被告并未给予原告充分的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时间,亦未证明在被征收人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依法采用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违法。
关于评估时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时点应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本案中,被告未提交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案涉征收项目自2017年启动,被告于2025年委托评估机构以2025年1月11日为价值时点进行评估,与法定的评估时点不符,且未提供充分、合理的理由说明评估时点调整的正当性,其作出被诉补偿决定的主要依据不足。
关于房屋损害行为:现场照片显示,拆除施工前案涉房屋和相邻二层楼房完好。拆除后,相邻楼房的建筑垃圾堆放原地,混凝土预制大板倚靠在案涉房屋墙体,案涉房屋墙体形成巨大不规则洞口、屋顶出现破损。拆除工作属于征收工作的组成部分,施工单位不具有拆除被征收房屋的行政职权,其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拆除行为,应当视为受被告委托实施。被告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拆除工作负有组织和监督职责,施工单位在拆除作业中造成原告房屋损害的法律后果,依法应当由被告承担。
四、胜诉裁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某区人民政府于2025年4月10日作出的《关于对被征收人崔某、鄂某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
二、确认被告某区人民政府在组织实施征收拆除过程中,因拆除相邻房屋造成原告位于某社区房屋损害的行为违法。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某区人民政府负担。

五、盛廷律师普法提醒
征收补偿决定必须以合法的征收决定为前提,如征收方无法提供正式征收决定公告,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存疑。评估机构选定须经协商或随机等法定程序,评估时点应与征收决定公告日一致。征收拆除中造成未签约房屋损害的,征收主体应承担法律责任。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审查其职权依据和程序合法性。
六、高频问题解答
(一)问:征收项目启动多年未作出征收决定,后续补偿决定是否合法?
答:不合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征收决定是征收补偿法律关系的基础,补偿决定必须在合法征收决定的前提下作出。即使征收项目已经启动多年,如果征收方始终未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后续作出的补偿决定就缺乏合法前提,属于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实践中,部分征收方以政府会议纪要等内部文件替代法定征收决定,但内部工作文件不能替代法定的房屋征收决定。被征收人遇到类似情况,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违法的补偿决定。
(二)问:评估机构选定程序违法,评估报告能否作为补偿依据?
答:不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如果征收方未给予被征收人充分的协商选定时间,也未证明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依法采用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等方式,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即属违法。此外,评估时点应与征收决定公告日一致,如果评估时点与法定要求不符且未提供正当理由,评估报告不能作为补偿决定的合法依据。建议被征收人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及时审查评估程序是否合法,必要时委托专业律师协助维权。
(三)问:征收拆除过程中损坏未签约房屋,谁应承担法律责任?
答:征收主体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征收拆除工作属于征收工作的组成部分,施工单位不具有拆除被征收房屋的行政职权,其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拆除行为,应当视为受征收主体委托实施。征收主体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拆除工作负有组织和监督职责,施工单位在拆除作业中造成未签约房屋损害的法律后果,依法应当由征收主体承担。被征收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损害行为违法,并依法申请行政赔偿。建议及时拍照、录像固定证据,保留房屋损害前后的对比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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