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U
盛廷公告
NOTICE
盛廷公告
NOTICE
河南行政赔偿胜诉案例 | 宅院被强拆后申请赔偿,镇政府只愿赔4万?法院:赔偿决定违法,改判51万及利息
承办律师: 常茂生 陈杰 已被浏览35次更新时间:2026-10-08

河南某村的三先生(化名,下同)宅院被镇政府违法强拆后,申请行政赔偿,镇政府却只决定赔偿4万余元。三先生委托盛廷律师提起诉讼,法院认定赔偿决定程序违法、金额不当,判决撤销并改判赔偿516903.36元及利息,为三先生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权益。


一、案情简介


三先生是河南某村村民,1999年在该村建有宅院一座,并向村委会缴纳了建房款项。三先生婚后户口未从该村迁出,长期在该宅院居住生活。


2016年12月,三先生所在村因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征收拆迁工作。三先生知悉自家位置存在征收,但始终未见到完整的征收文件,也未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024年12月12日,在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相关部门未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也未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情况下,镇政府安排人员、机械将三先生的宅院及地上附着物强制拆除。


三先生对强拆行为不服,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于2025年5月21日作出行政判决,确认镇政府强制拆除三先生宅院的行政行为违法。该判决已生效。


2025年9月18日,三先生向镇政府邮寄行政赔偿申请书,请求赔偿因强拆行为导致的经济损失184万余元及利息。镇政府于当日签收。


2025年12月,镇政府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决定对三先生因宅院及地上附着物被违法强拆所遭受的直接损失赔偿41113.54元,并支付利息。三先生对该赔偿决定不服,认为赔偿金额认定过低且无任何依据,遂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提起本案诉讼。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6)豫1203行赔初1号
案由:行政赔偿
审理法院:河南某人民法院
原告:三某(村民)
被告:某镇人民政府
出庭负责人:任某某(副镇长)
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利息
盛廷编号:2022-0537
主要承办律师:陈杰律师、常茂生律师


河南强拆行政赔偿案承办律师-盛廷律所征拆律师团队承办胜诉案例.png


三、法院认为


一、关于赔偿决定的程序问题。被告于2025年9月18日收到原告的赔偿申请书,但于同年12月才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超过了两个月的法定期限,程序违法。


二、关于赔偿标准的适用问题。被告依据的补偿标准是2013年的文件,但被告自2024年12月12日违法强拆原告房屋时起,至今未就地上附着物对原告作出赔偿。如果仍按2013年的标准对现今原告的地上附着物损失进行赔偿,不足以填补原告的损失,不能保障原告合法权益。现当地人民政府已印发2025年新的补偿标准,在2013年的标准不足以填补原告损失的情况下,应参照新标准计算原告的损失赔偿金额。


三、关于房屋赔偿范围问题。被告辩称强制拆除中只拆除了原告房屋的一部分,故只对房屋被拆除部分进行赔偿。但房屋属于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隔热层与房屋融为一体,也与房屋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房屋的部分被拆除毁损,会导致房屋剩余部分及该部分的隔热层无法继续利用,导致整个房屋及房屋隔热层失去价值,故被告应当按照原告房屋的整体价值以及隔热层的整体价值进行赔偿。


四、关于安置补偿权益问题。原告户口虽位于该村,未从该村迁出,并在该村建有宅院,但原告婚后与其子女未参与村组集体经济利益分配,不符合安置方案规定的安置对象条件。但原告户口确在该村,在该村建有宅院并且向村委缴纳了建房款项,并长期在该宅院居住生活,现该宅院位于征收拆迁范围内,应予征收,原告也属于被征收人,应当给予原告相应安置补偿,以保障其权益。被告应当参照安置方案中关于货币补偿的规定对原告给予安置补偿权益。


四、胜诉裁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某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


二、被告某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三某赔偿款516903.36元及利息(利息以516903.36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12日起,按照本判决生效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三某的其他赔偿请求。


河南强拆行政赔偿案胜诉判决-盛廷律所征拆律师团队承办胜诉案例.png


五、盛廷律师办案提醒


第一,行政赔偿应当坚持全面赔偿原则,赔偿数额不应低于合法征收应得的补偿。本案中镇政府依据2013年旧标准仅赔偿4万余元,法院认定该标准不足以填补原告损失,改按2025年新标准计算,最终判赔51万余元。这一裁判规则明确:行政机关违法强拆后,赔偿金额不得低于被征收人依照安置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全部征收补偿权益。收到赔偿决定后,应重点审查赔偿标准是否为现行有效标准。


第二,行政赔偿决定必须在两个月内作出,超期即构成程序违法。《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赔偿决定。本案中镇政府于2025年9月18日收到赔偿申请,12月才作出决定,超过两个月法定期限,法院认定程序违法。当事人收到赔偿申请后两个月未收到决定的,可以在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第三,房屋部分被拆导致整体失去使用价值的,应按整体价值赔偿。本案中镇政府辩称只拆了房屋一部分,只愿按拆除面积赔偿。法院明确认定房屋属于不可分割的整体,部分拆除毁损导致剩余部分无法继续利用,应按整体价值赔偿。这一裁判规则对所有因强拆导致房屋整体失去使用价值的案件具有参考价值。当事人不应接受"只赔拆除面积"的说法。


第四,及时维权,注意法定起诉期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对行政赔偿决定不服的,应在收到赔偿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本案中三先生在确认强拆违法后,及时申请行政赔偿,在赔偿决定不合理时果断提起诉讼,最终获得51万余元赔偿。建议遇到类似情况及时委托盛廷律师介入,避免因超过起诉期限而丧失救济权利。


六、常见问题解答


(一)问:房屋被违法强拆后,行政赔偿金额怎么计算?


答:行政赔偿金额应参照损害发生时或判决时的市场价格标准,就高不就低。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侵犯公民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赔偿时点的选择应以最能弥补当事人损失为标准。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认为违法强拆后的赔偿数额不应低于被征收人依照安置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全部征收补偿权益。本案中法院认定按2013年旧标准不足以填补损失,改按2025年新标准计算,赔偿金额从4万余元提高到51万余元。


(二)问:行政赔偿决定超过两个月才作出,是否程序违法?


答:是的,构成程序违法。《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赔偿决定。超过两个月未作出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本案中镇政府于2025年9月收到赔偿申请,12月才作出决定,超期约一个月,法院认定程序违法。当事人申请赔偿后应密切关注期限,超期未答复即可直接起诉。


(三)问:房屋被拆了一部分,能要求按整栋房屋赔偿吗?


答:可以。房屋属于不可分割的整体,部分拆除导致剩余部分无法继续利用、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当按照房屋整体价值进行赔偿。本案中法院明确否定了镇政府"只按拆除面积赔偿"的做法,认定房屋部分被拆导致整体失去价值,应按整体价值赔偿。当事人遇到类似情况,应收集房屋整体结构、剩余部分能否继续使用的证据,据理主张整体赔偿。建议及时咨询盛廷律师审查赔偿决定的合法性。



【温馨提示】


如果您遇到了类似的行政赔偿问题,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的盛廷律师事务所,我们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400-008-3455(1).jpg


盛廷律师事务所官方联系电话:400-008-3455(征地拆迁法律问题解答)


【点击一对一咨询解答】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19年征地拆迁法律服务经验,代理案件覆盖全国,专业可信赖。

评论河南行政赔偿胜诉案例 | 宅院被强拆后申请赔偿,镇政府只愿赔4万?法院:赔偿决定违法,改判51万及利息
最新评论

TOP